主張地理環境在社會生活和社會發展中起決定作用的社會理論。16世紀的法國思想傢J.博丹主張地理環境決定著民族性格、國傢形式和社會進步。他認為,北方寒冷,使人們的體格強壯而缺少才智,南方炎熱,使人們有才智而缺少精力。因此,統治國傢的決定因素也應當有所不同:北方民族依靠權力,南方民族依靠宗教,中部民族依靠正義與公平。18世紀法國的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系統闡述瞭關於社會制度、國傢法律、民族精神“系於氣候的本性”、“土地的本性”的觀點。

  到瞭19世紀,地理環境決定論成為社會學中的一個學派,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國的F.拉采爾。他認為,地理因素,特別是氣候和空間位置,是人們的體質和心理差異、意識和文化不同的直接原因,並決定著各個國傢的社會組織、經濟發展和歷史命運。在拉采爾思想影響下,19世紀末20世紀初在德國產生瞭以K.豪斯賀費爾為首的地理政治論學派。它鼓吹“優等民族”有權力建立世界“新秩序”,地理政治學可以為每個國傢規定“生存空間”,從而為法西斯主義向外擴張和侵略制造理論根據。

  地理環境決定論在18、19世紀是流行的自然主義思潮的一部分。這種思潮曾在反對宗教神學、探索社會發展的客觀性方面起過一定的歷史作用。但它誇大自然環境對社會生活和社會發展的作用,以自然規律代替社會規律則是錯誤的。地理環境是社會存在和發展的經常的、必要的外部條件,對社會發展具有影響作用,但它不是社會發展、國傢制度的決定因素,不能決定社會性質和社會制度的更替。而且它的作用和影響還受著社會的生產水平和社會制度的制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