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先秦名傢的開創者。春秋末年鄭國人,作過鄭大夫。他反對不許民知爭端與禁止民有爭心的禮治,作竹刑,主張刑(形)名之治。《漢書·藝文志》把鄧析列為名傢第一人,並稱《鄧析子》的書有兩篇,現已亡佚。今本《鄧析子》,多數人認為是隋唐人抄綴的偽作。《呂覽·離謂》篇記載的有關鄧析的幾條材料可供參考。

  鄧析善於利用“刑名之辯”開展辯訟活動,並教人辯訟的技術和議政的方法。在子產當政時,鄧析曾教人用“縣書”的辦法即用公開張貼的辦法揭發、批批評朝政;子產下令禁止“縣書”,鄧析就教人改用“致書”,即用寫信揭發的辦法批評朝政,因為致書之實不屬“縣書”之限;子產又下令禁止“致書”,鄧析又教人用“倚書”,即把信夾在包裹中送出的辦法批評朝政,因為倚書之實不屬“縣書”和“致書”之限。這反映瞭鄧析關於名必須具有確定性和名實必須一致的邏輯思想。

  《離謂》篇還記載瞭有關鄧析“兩可之說”的故事,說當時有一富傢之人淹死瞭,有人得到瞭這個富傢之人的屍體,當富傢人要求贖回屍體時,得屍者要價甚高,發生爭吵,雙方都求告於鄧析。鄧析先對富傢人說,你不用急,因為得屍者是肯定不會將屍體賣給別人的。然後他又對得屍者說,你不用急,這個富傢人必定不會改買別人的屍體。鄧析在這裡所說的兩個“你不用急”,實際上是針對兩個利益相反、條件相反、原因相反的人和事而言的。他很可能正是看到瞭一方急於贖回,一方急於賣出的心理,由此推斷雙方都可以根據對方之“急”而產生“不必急”的態度。事實上,不僅在同一個人身上,其“急”與“不急”的原因和性質是不同的,而買賣雙方的“不急”也是性質不同的。這樣的“兩可之說”,反映瞭對立雙方“急”與“不急”的樸素辯證關系,沒有混淆“急”與“不急”或“可”與“不可”的界限,並不違反傳統邏輯的矛盾律。從《呂氏春秋》起,有人把鄧析的“兩可之說”指責為“以非為是,以是為非,是非無度,而可與不可日變”的相對主義詭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