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不循常道而形成的非生理性的出血性疾病。如血液上溢於口鼻諸竅,或下泄於前陰(外生殖器、尿道)、後陰(肛門),或滲出於肌膚的各種急性和慢性出血性疾病。又稱失血、血病。血證包括的範圍很廣,如咳血、吐血、尿血、便血、衄血、紫斑等均屬本證範圍。血證的基本治則是治火、治氣、治血。

  引起血證的原因很多,主要有感受外邪、飲酒過多或嗜食辛辣厚味、情志過極、勞倦過度、久病或熱病之後等原因。其病理變化可歸結為兩類:火熱熏灼,迫血妄行;氣虛虛不攝,血溢脈外。此外,瘀血不出,會妨礙新血的生長和氣血的正常運行,也可引起出血。

  由於出血的原因多種,以及出血部位的不同,例如大便下血,就有便血、痔疾、痢疾的不同;而同一血證,又可由不同臟腑病變而引起,例如吐血就有病在胃和病在肝的不同。所以辨證時,首先應辨清出血的部位和臟腑的病變。其次,在血證中,有實證和虛證,以及實火和虛火的不同。一般初病多實,久病多虛。以火熱熏灼,迫血妄行所致者屬實證,外感風熱燥火,濕熱內蘊,肝鬱化火等均屬實火;而陰虛火旺和氣虛不攝所致的血證屬虛證,陰虛火旺則屬虛火。因此辨證時,須辨明證候的虛實,分清實熱、虛寒、氣虛的不同。

  治療血證,應針對各種血證引起的原因及損傷臟腑的不同,結合證候虛實及病情輕重而辨證施治。主要應掌握治火、治氣、治血三個基本原則。實火當清熱瀉火,虛火當滋陰降火;氣實當清氣降氣,氣虛當補氣益氣;清代唐容川的《血證論》認為“存得一分血,便保得一分命”,各種血證應酌情配伍涼血止血、收斂止血、或活血止血的方藥,因此,《血證論》提出的“止血、消瘀、寧血、補血”,確是通治血證的大綱。同時,還要註意用藥宜忌,若血從上溢,實證則宜清降,忌用升散,以免氣火升騰,加重出血;虛證則宜滋補,忌用寒涼克伐,免傷脾胃之陽,有礙氣血的生化。血從下溢,實證宜清化,忌用固澀,以防留邪停瘀;虛證宜固攝,忌用通利,以防耗傷氣陰。

  血證的預後主要取決於:①出血的原因和病程。一般外感易治,內傷難治;新病易治,久病難治。②出血量。出血量少病輕,量多病重,甚至形成氣隨血脫危證。③同兼證有關。若出血並伴有發熱、咳喘、脈數等,病情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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