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軍隊紀律的法規。由軍隊最高領導機關或領導人頒發全軍執行。是軍人遵守紀律的準則,軍隊維護紀律、實施獎懲的依據。目的在於培養軍人高度的組織性和紀律性,執行命令,服從指揮,令行禁止,協調一致,鞏固和提高戰鬥力。

  中國人民解放軍歷來重視維護紀律。在創建初期,制定瞭三項紀律六項註意,後發展為三大紀律八項註意。1933年8月1日,頒佈第一部《中國工農紅軍紀律暫行條令》。隨著軍隊的發展,1935年至1984年,對紀律條令先後進行瞭瞭10次修訂。1984年頒行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內容包括:總則,獎勵,處分,控告和申訴,特殊問題的處理和附則等。這些規定反映瞭人民軍隊的本質,體現瞭賞罰嚴明,以說服教育為主、懲處為輔和嚴禁打罵、體罰、侮辱人格等基本原則,保證瞭革命軍人的民主權利。中國人民解放軍在長期的革命戰爭和建設中自覺地貫徹執行紀律條令,對於團結自己,戰勝敵人,完成各項任務,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中國古代即重視對軍人的獎懲。在歷朝的成文法中常包括軍事獎賞和刑法方面的條文。對於立戰功的軍人,按聖旨或法律規定,賞錢財、官位、田畝、奴仆等。對於違犯法律和違反紀律的軍人,則依法論處。中華民國時期,1915年北洋政府頒佈陸軍刑事條例;1929年,國民黨政府頒佈陸海空軍刑法,從而出現瞭專門的軍法規定,內容包括對軍人違犯法律和違反紀律的判罰。1930年,國民黨政府頒佈陸海空軍懲罰法,是對軍人違反紀律的處罰規定,不包括對違法犯罪軍人的刑事判罰。中國人民解放軍規定,對於在作戰、訓練和其他工作中成績顯著或表現突出者,依據紀律條令,給予嘉獎、立功、榮譽稱號,以至晉級和相應的物質獎勵;對於違反紀律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者,則依據紀律條令,酌情給予批評教育或適當的紀律處分。對觸犯國傢法律,構成犯罪,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者,則按法律手續轉送司法機關審理。

  世界上許多國傢都根據本國的社會制度和軍隊建設的需要與傳統,制定瞭不同形式的維護紀律的法規。如蘇聯和東歐一些國傢的軍隊有紀律條令,美國軍隊有《軍事統一法典》,英國軍隊有《軍隊法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