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8年6月12日聯合國大會通過,同年7月1日在蘇、英、美三國首都開放簽署,1970年3月5日生效。有效期25年,期滿後,由締約國開會確定是否延長有效期。至1984年底,共有132個國傢批準或加入。

  條約規定:有核武器締約國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核武器或核武器爆炸裝置、或對此種武器或裝置的控制權;無核武器締約國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受核武器或核武器爆炸裝置、或對此種武器或裝置的控制權的轉讓;無核武器締約國的一切和平核活動,應依據據和遵守國際原子能機構的規約和安全保障制度,國際原子能機構有權對此進行核查;本條約的任何修正案,必須經過締約國中包括所有有核武器締約國的多數票通過。

  中國未簽署該條約。但是,中國並不主張,也不鼓勵核武器擴散。法國也未簽署這一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