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江戶幕府關於禁止對外交通和貿易的法令。自1633年至1639年先後發佈5次。16世紀中葉起,葡、西、荷等西歐列強先後來日本傳教、貿易。為禁止天主教傳播,防止商人豪富與幕府對立,鞏固幕藩體制,幕府的對外政策從第二代將軍德川秀忠時起,開始向鎖國政策轉變。1616年,規定歐洲船隻隻能在平戶、長崎兩港停泊交易。1624年,拒絕與西班牙通商。30年代後,加快鎖國步伐,連續5次發佈鎖國令。第1次於1633年2月發佈,全文17條,主要內容是禁止“奉書船”(持有幕府老老中出海證書的船)以外的日本船隻出海,準許在海外僑居不滿5年的日本人歸國,對貿易實行統制。第2次於1634年5月發佈,內容與第1次同。第3次於1635年5月發佈,全文17條,主要內容是禁止一切日本船隻出海,嚴禁一切僑居海外的日本人歸國,嚴禁天主教。第4次於1636年5月發佈,共19條,內容與第3次大體相同,增加瞭將葡萄牙人與日本女子所生子女驅逐出國等項。第5次於1639年7月發佈,共3條,主要是禁止葡萄牙船隻來日本,隻準許中國和荷蘭的商船至長崎貿易。1641年,將平戶的荷蘭商館遷至出島。至此,日本的鎖國體制最後完成。日本維持鎖國政策達200多年之久,一直到1853年在美國炮艦政策的壓力下才重新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