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歷史上關於航海貿易的一系列立法。最初的目的是為瞭鼓勵發展英國的航海事業和海外貿易。1381年訂立英國最早的航海條例,1485、1540年又陸續訂立,但都未產生預期效果。17、18世紀制訂的航海條例發揮較大作用。1651年,英吉利共和國政府針對當時英國海上貿易的主要競爭對手荷蘭,又頒佈一個航海條例,規定凡是從歐洲運到英國的貨物,必須由英國船隻或商品生產國的船隻運送;凡從亞洲、非洲、美洲運到英國或愛爾蘭以及英國各殖民地的貨物,必須由英國船隻或英屬殖民地的船船隻運送。英國各港口的漁業進出口貨物以及英國國境沿海貿易的貨物,則完全由英國船隻運送。這些規定排擠瞭荷蘭在國際貿易中的作用,危及荷蘭的海上利益,導致1652年的第一次英荷戰爭。荷蘭戰敗,被迫承認這一條例。1661年頒佈的航海條例重申1651年航海條例的主要內容,規定某些產品隻能運送到英國和愛爾蘭或英國其他殖民地。1665年爆發第二次英荷戰爭,英國戰敗,航海條例稍放寬。1651年以後頒佈的航海條例是為瞭壟斷英國和殖民地的貿易,維持英國殖民地對英國的依賴,限制殖民地的經濟發展。1672、1692年英國政府又先後頒佈航海條例。

  隨著英國工業革命的完成,英國開始實行自由貿易政策。到1849年廢除大部分航海條例。1854年,外國的商船也被準許從事英國沿海的貿易。至此,航海條例所規定的限制完全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