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9年和1907年在荷蘭海牙召開的兩次國際和平會議。又稱海牙會議。19世紀末,帝國主義國傢為重新瓜分殖民地、爭奪歐洲和世界霸權,展開瞭軍備競賽,其中尤以英、德兩國之間的競爭最為激烈。俄國因國內財政拮據、工農運動蓬勃發展,在大國爭霸中感到力不從心。為瞭贏得時間,限制對手,1898年8月24日俄皇尼古拉二世(1894~1917在位)建議在海牙召開和平會議,並邀歐、亞及北美各獨立國傢參加。各國對沙俄的和平倡議雖持懷疑態度,但為瞭實現各自的外交目的,都沒有表示示拒絕。

  第一次海牙和平會議(1899年5月18日~7月29日) 參加會議的有中、俄、英、法、美、日等26國。由於德國及其他國傢的反對,無論裁減軍備或限制軍備都沒有取得任何成果。會議簽訂瞭《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陸戰法規與慣例公約》和《日內瓦公約諸原則適用於海戰的公約》3個公約。規定在海牙設立一個永久的仲裁法庭,以處理國際間的爭執。至於爭執案件是否交付仲裁法庭審判,其權操在各個國傢的手裡。會議還通過瞭限制戰爭行動手段的3項宣言:①5年內禁止從氣球上或借助於其他類似的新方法投擲炸彈和爆炸物的宣言;②禁止使用專門用來施放窒息瓦斯和毒瓦斯炸彈的宣言;③禁止使用在人體內易爆或易崩子彈的宣言。

  會後,帝國主義國傢軍備競賽愈演愈烈,重新瓜分殖民地的戰爭連綿不斷。在兩大軍事集團鬥爭日益加劇的情況下,美國總統T.羅斯福建議,由尼古拉二世出面再次召集和平會議。

  第二次海牙和平會議(1907年6月15日~10月18日) 44個國傢參加,除第1次與會國(因挪威已與瑞典分立,共27國)外,還有17個中南美國傢。會議議程與第1次會議基本相同。關於限制軍備問題的討論無進展。重新審定瞭1899年的3個公約,通過瞭有關中立問題、海戰法規等10項新公約。在國際文獻中是按以下次序排列的:①《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②《限制用兵力索債公約》;③《關於戰爭開端的公約》;④《陸戰法規與慣例公約》;⑤《陸戰時中立國及其公民的權利義務公約》;⑥《關於戰爭開始時敵國商船地位的公約》;⑦《關於商船改充戰船的公約》;⑧《敷設自動水雷公約》;⑨《戰時海軍轟擊公約》;⑩《日內瓦公約諸原則適用於海戰的公約》;⑪《海戰時限制行使捕獲權的公約》;⑫《關於設立國際捕獲物法庭公約》;⑬《海戰時中立國權利義務公約》。這些公約,除第12項外,是為世界大多數國傢所承認的有效的國際法文獻。會議還通過瞭幾個宣言、決議和8年後召開第3次和平會議的建議(因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這項建議未能實現)。

  兩次海牙會議所通過的13項公約和文件,總稱《海牙公約》或稱《海牙法規》。海牙會議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原則和方法稱為海牙體系。

  

參考書目

 Higgins, Alexander,The Hague Peace Conferenc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England,1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