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9世紀奧斯曼帝國的一種封建土地賞賜佔有制,即一種封地制。蘇丹奧爾汗(1324~1359在位)時,已經把一部分國有土地賞賜給有功的軍人,作為服兵役的補償。蒂馬爾制源於塞爾柱人的伊克塔制和拜占廷人的普羅尼亞(pronia)制,其性質類似西歐采邑制,但二者不盡相同。西方的軍事采邑很容易變為無條件的封建私有財產,蒂馬爾領地則長期保持瞭作為服兵役報酬的有條件的土地佔有性質。

  蒂馬爾的立法條文在14世紀初開始制定,蘇萊曼一世世時最終完成。領地根據收入的多少,通常分為兩種:年收入不足2萬阿克切(小銀幣)的稱“蒂馬爾”,其領主稱“蒂馬爾哲”(Timarci);年收入在2~10萬阿克切之間的稱“澤阿梅特”,其領主稱“紮伊姆”(Zaim)。兩者通稱“西帕希”(Sipahi,即封建騎兵),他們對領地的占有是有條件的,除本人戰時必須應召參戰外,還根據其領地的收入提供一定數量的騎兵(傑貝利),通常每3000~5000阿克切提供1名。騎兵的馬匹、武器、糧食等均由領主供應。領主通常住在領地內,除自營一定的耕地外,還監督土地的使用和農民完納租稅等。國傢對他們的領地實施嚴格的監督。領主應將領地的絕大部分分配給農民世襲耕種,不得隨意沒收;領主自己經營的土地不能超過農民的份地;領地除嚴格規定的一小部分外,均不能世襲(世襲部分仍要以服兵役為條件);領主征收的稅項是否正當以及稅額的大小要受卡迪(法官)的監督。這些規定不僅限制瞭領主土地的無限制地擴大,使國傢有可能經常收回一部分土地重新分配,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調整瞭農民和封建領主的關系。在帝國初期,領主主要靠軍事俘獲品發財致富,並不把地產看作主要的收入來源。他們通常隻限於征收地租,起政治領主的作用。

  由蒂馬爾制所提供的騎兵是帝國軍事力量的重要支柱。蒂馬爾制使國傢免於負擔軍費的主要部分,並保證軍隊的迅速動員。然而,隨著歐洲各國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發展和國力的增強,戰爭不再是奧斯曼帝國封建領主致富的主要源泉,地產的作用則日益提高。國內商品貨幣關系的發展,使領主對金錢的貪欲日益增大,更加渴望擴大領地和增加地產收入。16世紀末葉,蒂馬爾制開始走向解體,以前法令禁止一個人占有幾處領地,這時已成為一紙空文。17世紀下半葉,地產集中過程加速。領主一方面逃避兵役義務,拒絕上前線作戰;另一方面又加重農民的負擔,濫征捐稅,任意擴大自營耕地,從而激化瞭與農民的矛盾。

  蒂馬爾制的解體,造成奧斯曼帝國軍事實力的衰落,導致帝國危機的加深。19世紀30年代,蘇丹馬赫穆德二世正式廢除蒂馬爾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