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兩義:①在全國或戰略區範圍內執行機動作戰任務的部隊。亦稱野戰部隊。一般擔負殲敵重兵集團的主要作戰任務,是作戰的骨幹力量。②中國人民解放軍在解放戰爭時期部隊的最高一級建制單位,擔負戰略、戰役作戰任務。解放戰爭初期,中國人民解放軍為調整部署,集中兵力,在各戰略區組建瞭野戰軍,後逐步統編為西北、華東、東北、中原和華北等野戰軍。1949年初,為適應“向全國進軍”的需要,又將西北、中原、華東和東北野戰軍分別改稱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野戰軍。各野戰軍直屬中國人民革命命軍事委員會,下轄若幹兵團及特種兵部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野戰軍番號撤銷,其機關分別與有關軍區機關合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