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稅務機關根據稅法和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的具體情況,對納稅人應納稅事項所作出的書面鑒別和規定。是納稅程式的重要內容之一。它是把稅收政策法規貫徹落實到每個納稅人的具體形式,是稅務機關加強稅收徵收管理的一項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1955年開始進行納稅鑒定試點,並逐步在全國推廣。鑒定的目的在於明確納稅人的納稅義務,便於徵稅人和納稅人掌握並正確運用稅收法規,避免錯征漏納事項的發生。納稅鑒定的對象是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稅人。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後,應如實地填寫納稅鑒定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納稅鑒定。主管稅務機關在全面調查瞭解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情況的基礎上,以稅收法規為依據,對照納稅鑒定申報的內容進行審核,繼而確定其適用的稅種、稅目、稅率(或單位稅額)和納稅環節、計稅依據、納稅期限、征收方式等,並發給納稅鑒定書。納稅鑒定要力求全面、準確和具體,便於執行。實行代征、代扣、代繳稅款制度的,由代征人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鑒定申報手續,經稅務機關審核後依法發給代征、代扣、代繳稅款證書,並明確代征、代扣、代繳稅款適用的稅種、稅目、稅率、繳庫方式、繳納期限,以及手續費標準等內容。

  納稅人和代征人由於生產經營活動和代征項目等發生變化而引起納稅鑒定項目變動時,須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修訂納稅鑒定書;當國傢新訂、修訂稅收法規時,主管稅務機關應當通知納稅人和代征人按照變動後的規定執行,並修訂納稅鑒定書和代征、代扣、代繳稅款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