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在中華民國時期,國民政府以補充軍需不足和充實抗戰費用為名所發行的公債。

  軍需公債前後共發行過五次:①第一次發行定額為1000萬元,面值為10000、1000、100、10元四種,以面值九八折分兩期發行。第一期600萬元於1928年5月1日發行,第二期400萬元於1928年6月1日發行。此次公債以全國印花稅收入為擔保,年息8厘,每年付息兩次,1929年起,每年抽籤償本兩次,每次償本1/20,至第十年止償清。②第二次名為為“民國二十七年國防公債”,定額為國幣5億元。於1938年5月1日按票面價發行,面值有10000、5000、1000、100、10元五種,年息6厘,每年付息兩次,自發行之日起,每年抽簽償本兩次,30年償清。該項公債還本付息以所得稅全部收入擔保,並指定由中央銀行及其委托銀行經辦還本付息事宜。③第三次名為“民國二十八年軍需公債”,定額為國幣6億元,於1939年6月1日及12月1日兩期各3億元,按票面價發行。面值有10000、5000、1000、100元四種,年息6厘,每年付息各兩次。發行後前兩年隻付息,兩年後每年抽簽還本各兩次,25年還清。該公債還本付息基金,指定由統稅及煙酒稅收入組成,由中央銀行及其委托銀行經理。④第四次名為“民國二十九年軍需公債”,定額為國幣12億元,於1940年3月1日和9月1日兩期各6億元按票面值的九四折發行,面值有10000、5000、1000、100、50、30、20、10元八種。年息6厘,每年付息兩次。發行後前兩年隻付息,兩年後,每年抽簽還本兩次,分25年償清。此項公債還本付息,由財政部在國庫收入項下,按期如數撥交中央銀行備付,指定由中央銀行及其委托銀行辦理還本付息事宜。⑤第五次名為“民國三十年軍需公債”,定額為國幣12億元,於1941年分三期各4億元,按票面值發行。面值為10000、5000、1000、100、10元五種(後改為100000、10000、5000、1000、100、50、30、20、10元九種),年息6厘,每年付息兩次。發行後前兩年隻付利息,兩年後,每年抽簽還本兩次,25年還清。該公債還本付息,由財政部在國庫收入項下,按期如數撥交中央銀行備付,指定由中央銀行及其委托銀行為經理機關。

  上述各軍需公債均為無記名式,債票可自由買賣、轉讓、抵押,可作公務上所需保證金的替代品,也可作銀行保證準備金。但是,這五次公債發行後並沒有正常償還。國民政府於1936年2月發佈瞭《民國二十五年統一公債條例》,將軍需公債換為丙種債券。而後在1945年之前,國民黨政府又以處於戰爭時期為由,規定中簽到期債券持有人可持票到指定銀行請求貼現,以拖延支付。1946年通知:1941年以前發行的各種內債債票,未能如期兌取本息者,原應作廢,為顧念持票人權益,限期予以補付。可是由於惡性通貨膨脹,法幣貶值,一個人去銀行所領債券本息已不夠支付一張去銀行的電車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