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第三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中國共產黨制定的關於土地改革的綱領性文獻。1947年9月,中國共產黨在河北省平山縣召開全國土地會議,詳細地研究瞭中國土地制度的狀況,總結瞭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關於清算減租及土地問題的指示》,即“五四指示”(見中國土地改革)發佈以後土地改革的經驗,制訂瞭《中國土地法大綱》,共16條,對土地改革的方針、政策和具體辦法作瞭明確的規定。這個《大綱》於10月10日經中共中央批準,正式公佈,建議各解放區政府實行。

《中國土地法大綱》(佈告)

  《大綱》規定:①廢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剝削的土地制度,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廢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權;廢除一切祠堂、廟宇、寺院、學校、機關及團體的土地所有權;廢除一切鄉村中在土地改革以前的債務。②鄉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鄉村農會接收,連同鄉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鄉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統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數量上抽多補少,質量上抽肥補瘦,使全鄉村人民均獲得同等的土地,並歸各人所有。地主及其傢庭,可分得和農民同樣的土地及財產。土地分配以鄉或等於鄉的行政村為單位。③征收富農多餘的土地和財產,分配給農民。④保護工商業者的財產及其合法的營業,不受侵犯。⑤為瞭保證土地改革的順利進行和保障鄉村的革命秩序,由鄉村農民大會及選出的委員會,鄉村無地少地的農民所組織的貧農團大會及其選出的委員會,區、縣、省等各級農民代表大會及其選出的委員會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執行機關。由農民大會或農民代表會所選舉的和由政府所委派的人員組成人民法庭,對違抗和破壞土地改革的罪犯予以審判和懲處,政府負責切實保障農民及其代表在各種會議上自由批評、彈劾和在各種相當的會議上自由撤換、選舉一切幹部的權利。

  《中國土地法大綱》的制訂,改正瞭“五四指示”中對某些地主照顧過多的不徹底性,進一步明確瞭土地改革的方針、政策和辦法。它是解決土地問題的徹底的革命綱領。對各解放區的土地改革運動的順利開展,徹底消滅封建土地制度,滿足農民的土地要求,解放生產力,以及保證人民解放戰爭和民主革命的勝利,都起瞭重大的歷史作用。

  

參考書目

 劉少奇:《在全國土地會議上的結論》,《劉少奇選集》上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