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紀50年代初期至80年代中期,中國價格體制的建立和發展過程,以及市場物價在不同時期的變動情況。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來,在價格管理體制的建立和改革,各類價格的制訂和調整過程中,始終遵循著有利於國民經濟發展和保證人民生活水準逐步有所提高這一根本原則。30多年來,市場價格水準在保持基本穩定中略有上升。全國零售物價總指數,以1950年為100,1985年為174.1。農產品收購價格、工業品出廠價格和工農產品交換換比價等,都分別作瞭多次必要的調整,價格體系和價格管理體制逐步進行瞭改革和完善。

  1949~1952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之初,由於多年內戰的破壞和官僚資本的劫掠,加之嚴重的自然災害,使得生產凋蔽,物資匱乏,而且存在著投機倒把勢力操縱市場,擾亂金融,哄抬物價的嚴重現象。從1949年4月至1950年2月,曾發生四次物價波動,主要集中於糧食、紗佈等人民生活必需品,給全國人民的生活造成瞭很大影響。為瞭迅速穩定市場物價,國傢先後采取瞭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如加強國傢財政的統一領導和管理,平衡財政收支;加強金融管理,緊縮通貨;恢復交通,發展生產,擴大貨源;發揮國營經濟在主要工農業產品的收購、調運、供應中的作用;對職工平價供應日用生活必需品;加強對市場的領導和管理,從政治上和經濟上打擊投機勢力。由於這些措施的貫徹,全國物價從1950年3月份起就停止瞭大的波動,並出現下跌趨勢。

  1950年6月,在北京召開瞭第一次全國物價會議。大會討論瞭如何制定商品差價和不同商品間的交換比價等問題,確定瞭計算地區差價公式,並制訂瞭工繳貨價、農產品收購價格和銷售價格的政策。工繳貨價指工繳費和貨價,工繳費指國營商業供給原料委托私營工業企業加工成品,國營商業按合同付給私營企業加工費;貨價指國營商業收購、包銷私營工業企業產品或向私營工業企業訂貨的進貨價。

  1950年7~8月間,美國和其他一些國傢加強出口管制,對中國實施經濟封鎖,中國的投機資本又復搶購、囤積抬價,致使進口工業原料和戰略物資價格猛升,其他物價也發生波動。為瞭鞏固穩定物價的成果,國傢采取瞭以下一些措施:大力組織進口;加強出口商品限價的管理;組織進出口商聯營;對資本主義國傢的貿易方式由以結匯為主改變為以先進後出的易貨為主;積極擴大與社會主義國傢的貿易關系。從1950年12月開始,物價在穩定的基礎上略有回降,到1951年第四季度基本穩定。

  從1952年初起,由於財政、信貸、貿易等方面的情況起瞭變化,國傢采取進一步限制資本主義工商業獲取非法利潤的措施,燃料等價格受國際市場價格下落影響,加上進口瞭大量物資,全國物價又呈現頻頻下降之勢。但部分地區、部分商品的價格又有下落過多的現象,致使某些商品出現供不應求。為瞭解決這一問題,國營貿易部門增加瞭對市場加工、訂貨、收購;人民銀行增加瞭對私營工商業的貸款;通過增加基本建設投資,增加瞭貨幣投放,並組織城鄉物資交流會和工業品的推銷運動,全國物價很快停止下落,呈現穩定而略有下降的局面。

  1953~1957年 這一時期,中國對整個物價實行“基本不動,個別調整”的方針。采取的措施主要是:

  ①實行糧棉油統購統銷價格。1953年11月起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糧食統購統銷。對糧食購銷價格,采取瞭基本不動,個別突出點過高及毗鄰區間個別點過高或過低者予以適當調整的政策。同時,在全國范圍內開始實行油料統購,1954年7月起實行油料統銷。對油料統購統銷價格的安排,基本上同糧食統購統銷價格一樣。1954年9月起,又在全國范圍內實行棉佈統購統銷和棉花統購,並提高瞭少數幾種高檔棉佈的價格,統一瞭棉佈零售價格,適當提高瞭棉花收購價格。

  ②改造不合理的價格結構。建國初期,輕工業品的市場銷售價格,大部分是以上海、天津、廣州等幾個沿海大城市為計價起點,根據路程遠近,加不同程度的差價制訂的。隨著內地工業迅速發展,這種辦法已經不能適應需要,為瞭有利於商品的合理流轉和促進新工業基地生產的發展,將“一中心”的作價原則改為“多中心”的作價原則。

  ③利用價格杠桿,促進對私營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其主要措施是:對統購統銷的農產品實行國傢定價;對私營工業核定工繳貨價;有計劃地縮小地區差價,使私營商業無力販運不需要他們販運的商品;對私營零售商業有計劃地分配貨源和規定各類商品價格的批零差率。

  這一時期的市場價格水平,總的來說是穩定的。根據市場物價變動特征,大體可以分為三個階段:①1953~1954年,是穩定中稍有上升,其中,農產品價格上升較多,工業品價格則呈下降趨勢。②1955~1956年上半年,是市場物價最為穩定的時期,各類商品價格雖然有升有降,但變動幅度大都在1%左右。③1956年下半年至1957年,市場物價在穩定中有所上升,其中,糧食、佈匹、棉花、煤炭等大多數生活必需品和多數工業品價格穩定,若幹副食品、某些高級消費品、食鹽和若幹手工業品價格上升。

  1958~1965年 這一期間,由於連續三年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各種原因,生產大幅度下降,許多商品供應不足,市場物價大幅度上漲。為瞭制止物價上漲,國傢采取瞭一系列政策和措施:①調整國民經濟,調整農村經濟政策,加快農業的恢復和發展,降低重工業發展速度,加快輕工業發展。②大幅度壓縮基本建設投資,精減職工,壓縮銀行信貸,嚴格控制貨幣投放;同時,提高銀行利率,大量吸收社會遊資,緊縮和控制社會購買力。③對少數商品如自行車、鐘表、針織品和某些食品,采取高價政策,敞開供應。④全面地較大幅度地提高糧油收購價格,銷售價格不變,經營虧損由國傢補貼。同時適當減少統購派購任務,對主要經濟作物實行獎售、換購政策,並對糧油實行加價獎勵政策。⑤擴大計劃供應的范圍。凡屬供應不足的主要消費品,都實行憑證供應。⑥凍結18類生活必需品(糧、棉、油、副食品定量供應部分,以及部分日用工業品)價格。⑦加強物價工作的領導和管理。1962年成立隸屬於國務院的全國物價委員會,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也相應建立和加強物價管理機構,恢復並加強對價格的集中統一管理。⑧加強對集市貿易的領導,平抑集市貿易價格,對少數農產品實行議購議銷政策。

  采取上述政策和措施後,制止瞭物價上漲。1963年國民經濟全面好轉,工農業生產發展,市場物價基本恢復正常。在此基礎上,國傢對不合理的商品價格作瞭適當調整。同時,還逐步解決瞭糧食購銷倒掛問題。1963年先把農村糧食銷價提到與購價相平,並把工商行業用糧價格也提到購銷相平,1965年把城鎮糧食銷價提到與購價相平。為瞭避免降低職工實際生活水平,同時還決定暫時采取糧價補貼的政策。

  1966~1978年 由於“文化大革命”的動亂,這一時期國民經濟受到嚴重破壞,物價管理機構癱瘓,一些行之有效的物價管理制度被廢除。為瞭減少損失,穩定市場和物價,國務院於1967年8月20日發出關於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加強資金、物資和物價管理的通知。1970年,國務院又發出關於不得自行調整商品價格的通知,物價的調整基本終止,實際上凍結瞭物價。

  1979~1985年 1979年以前,由於在價格體系與價格管理體制上長期未作調整,使中國價格管理方面積累的矛盾越來越多。主要表現為:①各種產品比價不合理、農產品價格偏低,內部比價也不合理,束縛瞭農業的發展;初級工業品價格偏低,加工工業品價格偏高,難以實現產業結構的比例協調。②產品差價不合理:由於缺乏適當的地區差價、季節差價和批零差價,不利於商品流通的改善。③價格管理權限高度集中:大部分商品由國傢統一定價,難以及時適應生產與流通的變化。

  從1979年起,國傢為瞭解決價格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在價格體系與價格管理體制方面進行瞭一系列重大改革與調整,主要有:①國傢對過去實行統一定價的商品進行瞭有計劃的調整或放開。1979年大幅度提高瞭糧、棉、油等18種農副產品收購價格,以後又每年都有所調整,擴大瞭超購加價的幅度,提高瞭肉、禽、蛋、水產品等8種副食品零售價格,還提高瞭統配原煤的價格,並在電子、機械產品中試行瞭幅度浮動價。1980年提高瞭焦炭、生鐵、鐵礦石、鋼錠、鋼坯和部分鋼材價格,擴大瞭電子、機械產品實行幅度浮動價的范圍。1981年提高瞭煙、酒價格,降低瞭滌棉價格以及手表等的價格,並對部分鋼材、機械產品實行地方臨時價。1982年在部分統配礦實行瞭超產原煤加價,提高瞭出口轉內銷的油價,取消瞭部分地區的優待電價,放開瞭部分小商品價格。1983年提高瞭棉佈價格,降低滌棉佈價格,同時又降低瞭手表、電視機、膠鞋等價格,第二批放開小商品價格,還提高瞭鐵路貨運運價以及水運客貨運價。1984年允許地方煤礦的自銷部分隨行就市,議價出售,調整瞭部分鋼材價格,並對部分鋼材實行幅度浮動價,小商品除一小部分外全部放開。1985年拉開瞭統配煤的地區差價和品種比價;提高瞭鐵路短途運價;鋼材等生產資料的企業自銷及計劃外部分價格放開,實行議價;農村返銷糧價格實行購銷拉平,並取消瞭農副產品派購制度,實行合同定購價和市場議價。此外,中央各專業部和地方政府也根據各自的價格管理權限,對許多商品價格進行瞭調整。

  經過幾年的價格改革與調整,原有價格體系的不合理狀況有明顯改善。農副產品收購價格偏低的狀況已逐步扭轉,1985年與1978年相比,農副產品收購價格總指數提高瞭66.8%;部分初級工業品價格偏低的問題有所緩解,各工業部門之間的資金利潤率差距逐步縮小;各種差價也有所改善。1978年以來,社會商品零售物價水平逐年有所上升,1985年與1978年相比,零售物價總指數上升瞭28.1%,職工生活費用價格指數上升瞭34.2%(其中上升幅度最大的年份是1980年和1985年)。同期國民經濟各部門職工平均工資增長87%,扣除物價上升影響,職工平均實際工資增長瞭39.3%。

  ②在價格管理體制方面,根據中國經濟發展新情況,1978年以來也作出瞭一系列重要改革與調整:a.建立健全瞭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的物價管理部門,並相應調整瞭各級物價管理權限。這包括中央各部門之間權限的劃分與調整;中央管理權限向地方政府的下放;地方各級物價機構的權限調整;適當減少政府制定價格的比重,擴大企業定價權等。b.實行國傢統一定價、幅度浮動價和自由價格等多種價格形式,擴大瞭市場調節的比重。如對少數重要商品仍然實行國傢統一定價,而對其他大部分商品則實行幅度浮動價,以及議購議銷價、工商企業協商價和集市貿易價等。從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發展要求來看,國傢指導性價格所占的比重將會逐步擴大,並將發揮較為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