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國農業生產關係的一種形式。富農一般佔有土地,有的佔有一部分土地,另租入一部分土地,也有全部土地都是租入的。富農自己參加勞動,直接從事農業經營,但依靠剝削雇傭勞動為其經濟收入的一部或大部。有的富農又出租部分土地,剝削佃農。從整個富農階層看,土地出租部分與租進部分大體相等。關於劃分富農的標準,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曾規定,其剝削占全傢總收入的15%以上即為富農;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改為25%以上。

  產生和發展 富農經濟萌發於封建社會晚期。當時,社會經濟和城鄉商品貨幣關系的發展,引起封建土地制度和租佃關系的變化,封建依附關系日趨松弛。在這種情況下,農村稀疏地出現瞭雇工進行生產的富裕農民,這是富農經濟的雛型。

  鴉片戰爭後,商業性農業進一步擴大,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逐漸解體,農民兩極分化加劇,富農經濟有所增長。20世紀二三十年代,中國富農經濟有較大程度的發展。據估計,當時富農約占農戶的6~8%,占有和經營的土地約占全國耕地的1/5。此後,由於全國性的農業危機和日益殘酷的捐稅剝削,富農經濟明顯衰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前夕,富農約占農村人口的5%,占全國耕地的10~15%。

  特點 富農通常占有的土地較好,生產工具較齊全,勞力和流動資金較充裕,耕作經驗較豐富,農產品商品率、勞動生產率和農業經營效益,通常均高於其他個體農民。富農經濟本來具有資本主義性質,但是,中國富農經濟在農業經濟中所占的比重很小,不少富農還出租一部分土地,兼放高利貸,經管公堂,個別的還使用抵債農民進行經營,具有不同程度的封建和半封建剝削。中國富農經營的規模也比較小,所雇傭工,南方多在一人左右,北方為二至三人。經營面積,長江及其以南地區多為10~30畝,黃淮流域為30~50畝,綏遠、內蒙古和東北為50~200畝。同時,中國封建地租十分苛重,在農業經營中,地租收入通常比利潤更高更穩妥。這就一方面阻塞瞭富裕農民發展為租地農場主的道路,另一方面又刺激某些富裕農民向收租地主轉化,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富農經濟隻是小農經濟和地主經濟之間的一種過渡形態。這是中國富農經濟不可能得到充分發展的一個重要原因。

  新富農 中國的富農又有新舊之分:上述富農是舊富農。新富農有兩種情況:①在抗日戰爭期間,由於抗日民主根據地政府鼓勵農業生產而產生的富農。在第三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的土地改革中,將此類富農作富裕中農看待,不經本人同意,不得平分其土地。②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和土地改革完成後,在分得私有土地的農民中出現的少量新富農。隨著中國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即農業合作化的完成,富農經濟逐漸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