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在50年代至80年代初這段期間內,依靠國傢政權的力量,對重要的、供不應求的農產品採取的強制性收購形式。政府規定生產者隻許把農產品中的商品產品或計畫任務內的產品按照國傢規定的計畫價格賣給國傢指定的國營商業或受國傢委託收購的供銷合作社(見供銷合作社商業),不能自由出售,或在完成收購計畫任務之前不能自由出售。

  統購 納入統購範圍的是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農產品,包括糧食、棉花和油料,與與之相適應的有糧食、棉花和食油的統銷。統購於1953年後連續實行瞭30多年。1953年11月23日政務院頒佈瞭《關於實行糧食的計劃收購和計劃供應的命令》和《糧食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其基本內容是:生產糧食的農民按照一定的標準留下口糧、飼料、種子以後,應按照國傢規定的收購糧種、收購價格和收購數量,將餘糧售給國傢,禁止私營工商業和其他部門經營糧食,並對集市貿易進行嚴格管理,或禁止上市,或在完成統購任務後準許上市。糧食統購的交售是和糧食的實物稅(簡稱公糧)的交納合並進行的,稱為征購,即國傢規定向農民征購糧食的總量,扣除無償交納的公糧外,其餘為有償交售的統購量。在實行糧食統購統銷的同時,對值物油脂、油料,也實行瞭統購統銷。1954年9月14日,政務院又頒發瞭《關於棉花計劃收購的命令》,要求棉農必須按國傢規定的收購價格,將所產棉花除交納農業稅和必要的自用部分以外,其餘全部賣給國傢。私營商販一律不得經營籽棉、皮棉的收購和販運業務。

  糧、棉、油是關系到人民吃飯穿衣的重要物資,也是穩定市場的主要的物質力量。因此在生產和消費矛盾尖銳、市場供應困難時實行統購,由國傢統一掌握和分配這些農產品資源的做法是必要的。

  派購 亦稱統一收購。對關系國計民生比較重要的一部分農副產品,包括肉、蛋、重要的經濟作物、重要的藥材、水果、水產品等實行統一收購,即農民所生產的有關產品必須在完成國傢收購任務以後才能自由出售。從1955年開始,生豬的收購任務分配到農戶,叫做派購。1959年以後,派購逐漸擴及其他許多統一收購的農副產品,如麻類、烤煙、毛竹、茶葉、鮮蛋和畜產品等,整個統一收購也就逐步被混稱為派購。由於產品不同,派購方式也多種多樣。有的是分配一定的派購指標,有的是按一定的比例派購。即使同一商品,在不同時間、不同地區,派購的方法和比例也不盡相同。派購是一種行政手段,對農民來說,帶有義務的性質。在商品供應困難時期實行派購,國傢可以有效地掌握貨源,進行有計劃的分配,對穩定市場物價有著重要的作用。

  伴隨著農業生產的發展和供求矛盾的緩和,中國從1985年起開始取消農產品的統購、派購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