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國營商業或接受國傢委託的集體經營的商業向農民購買農副產品的形式。採用正確的收購方式,是密切農商關係,促進農業生產發展和保證農產品商品流通順利進行的重要條件。

  種類 農產品收購方式分為兩類:①計畫收購。可分為強制性(指令性)收購和協商性(指導性)收購。強制性收購是以國傢政權的力量對經濟進行幹預,強制生產者必須把全部商品產品或按國傢規定的收購任務把產品賣給國傢指定的的國營商業企業或接受委托的其他商業企業(見農產品統購和派購)。協商性收購則是在國傢計劃的指導下,依靠經濟杠桿的調節,在產銷雙方協商的基礎上,通過合同方式把農產品的收購(農民的出售)納入國傢計劃(見農產品合同收購和議購)。②非計劃收購。即商業企業隨市場供求的變化和自主經營的需要,在國傢計劃之外向農民預購或隨時收購。

  收購方式的選擇 社會主義制度決定農產品收購方式必須以計劃收購為主,但計劃收購的比重、范圍,以及計劃收購中強制性收購的范圍和程度,是由一國的生產力水平和農產品社會產銷、市場供求的局勢所決定的。如果社會生產不能適應消費,產品供不應求的局勢長期明顯存在,在這種情況下,收購方式就容易以強制收購為主,並且非計劃收購會受到嚴格限制;反之,則會以協商收購為主,非計劃收購也會擴大。對不同農產品的收購方式的選擇,要視農產品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程度而定。一般說來,納入計劃軌道的大多是重要的農產品,實行強制性收購的是重要商品中關系國計民生的農產品。隨著商品供求狀況的變化,各類商品可以在計劃收購和非計劃收購之間、強制性收購和協商性收購之間調整。但就整個農產品收購方式來說,在產銷、供求關系正常的情況下,以協商收購為主、允許有適當范圍的非計劃收購的收購方式應是合理的收購方式。農民是集體經濟的成員,產品歸集體所有或個人所有,農產品收購對農民傢庭收入狀況影響很大。協商收購方式能夠尊重生產者出售和商業企業收購產品的自由,兼顧國傢和農民的利益,能夠較好地處理社會和個人之間的矛盾,有利於加強農業生產的計劃化。

  收購方式的演變 在1917年俄國十月革命後的戰時軍事共產主義時期,俄羅斯聯邦曾經實行餘糧收集制,即規定農民必須按固定價格向國傢交售全部餘糧(見戰時共產主義)。新經濟政策時期改用糧食稅與自由收購並行。30年代初,蘇聯實行以義務交售制為主的強制性收購,直到50年代中期以後才逐漸放棄強制性收購。中國在國民經濟恢復時期采取自由收購方式。1953年以後,陸續實行糧食、棉花、油料統購,強制性地收購農民大部分農產品。1956年後,由於市場供不應求局勢日見嚴重,又對大多數重要的農產品相繼實行統一收購(派購),擴大瞭強制性收購的范圍。到80年代初,隨著農村經濟局勢的好轉和農業生產的迅速發展,開始縮小強制性收購的范圍而逐步轉向協商性的合同制收購,1985年取消瞭對農副產品的統購、派購制度,實行瞭合同定購和市場收購。中國的經驗證明,強制性收購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為緩和重要農產品的供求矛盾,保證市場穩定的措施,但隻要條件允許就要盡量縮小,直至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