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寧論述農業社會主義改造和引導農民走社會主義集體化道路的重要著作。寫於1923年1月,同年5月26日和27日發表在《真理報》第115、116號上,署名H.列寧。

1923處單行本封面

  在蘇維埃埃俄國粉碎外國的武裝幹涉和國內的武裝叛亂後,列寧就尋找建成社會主義的道路、方式和社會力量。1921年蘇維埃俄國開始由戰時共產主義過渡到新經濟政策時期。由於貫徹新經濟政策所引起的資本主義自發勢力的活躍,俄共(佈)黨內某些人懷疑俄國是否能建成社會主義;同時,黨內許多人由於受傳統觀念的束縛,對合作社的性質認識不清。針對上述情況,列寧抱病口授瞭《論合作制》一文,論述瞭合作社在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中的性質、地位和作用,擬定瞭吸引農民參加社會主義建設的合作社計劃。

  列寧指出,合作社的性質取決於它所依存的、占統治地位的經濟關系和國傢政權的性質。在資本主義國傢中,它是集體的資本主義組織,“而在生產資料公有制的條件下,在無產階級對資產階級取得瞭階級勝利的條件下,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會主義制度”(《列寧選集》第4卷,第684頁)。因此,在無產階級專政條件下,合作社的發展就是社會主義的發展。列寧認為,引導農民走向合作化的道路,要從流通開始過渡,通過合作社這種買賣機關,采用農民容易接受的方法,使農民過渡到新制度。列寧認為,合作社是衡量“私人利益、私人買賣的利益與國傢對這種利益的檢查監督相結合的尺度”,這就解決瞭“過去許許多多社會主義者解決不瞭的難題”,所以,“在新經濟政策時期,使俄國居民充分廣泛而深入地合作化,這就是我們所需要的一切”(同前,第4卷,第681頁)。

  列寧主張要給合作社以優惠的貸款和扶植,如銀行低利貸款,貸給合作社的國傢資金應該比貸給私人企業的多些,甚至和撥給重工業的資金一樣。要找出對合作社的獎勵條件,找出幫助合作社的獎勵方式,找出培養文明合作社工作者的獎勵方式等。

  列寧還論證瞭建立合作社制度的復雜性和長期性,指出勞動農民由舊的資本主義發展道路過渡到新的社會主義發展道路,要使全體居民個個參加合作社,就必須經過整整一個歷史時代,因為蘇維埃俄國隻有完成瞭經濟建設和文化建設這兩方面的任務,才能成為完全的社會主義國傢。

  《論合作制》一文,為在蘇維埃俄國建成社會主義找到瞭社會動力和有效形式,也為所有社會主義國傢如何引導農民走社會主義道路提供瞭理論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