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捕撈的期限。水產資源繁殖保護的一項重要措施。

  中國在夏商時代就有“夏三月,川澤不入網罟,以成魚鱉之長”的規定,周代又有“川澤非時不入網罟,以成魚鱉之長”的規定。以後各朝代都作瞭類似的規定。世界各國先後制訂或簽署的一些保護水生生物資源的法律、條例、國際條約、保護大綱、實施細則等,對禁漁期也作瞭明確規定。採取禁漁期這一保護措施,是以自然界提供的水生生物資源數量有限和生態系統的支援能力有限為依據的,是為瞭保證這些水產資源延延綿不絕。

  禁漁期的具體劃定根據目的不同而不同。親體是捕撈資源的基礎,過少必然對後備資源產生不利影響,因此一般規定親體進入產卵期後為禁捕期。稚、幼魚是捕撈資源的補充來源,成熟後構成補充群體,是捕撈豐歉的決定因素,因此多將幼魚在某水域分佈的時間定為該水域的禁漁期。國際上在公有水域或相鄰水域對某些捕撈對象,如鯨類、堪察加蟹等,在多邊或雙邊國際條約上定有多種不同形式的禁漁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1979年2月頒佈的《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中有禁漁期的規定,農牧漁業部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各海區分局和各省(市、自治區)還進一步作瞭具體規定。如規定5月1日至翌年1月31日為青魚(鯡)禁漁期,6月20日至8月20日為毛蚶禁漁期,7月10日至9月10日為黃海沿岸建網、壇網、闖網、袖網定置漁具禁漁期,4月15日至5月31日為淡水湖區與水庫禁漁期,海南島臨高縣臨高角至東方縣八所港20米水深以內海域禁漁期為3月1日至6月30日等。禁漁期的規定對漁業資源的保護起瞭良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