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用信貸資金的一種方式。以償還為條件,並需按借用的數量和時間支付一定的利息。

  貸款有多種形式。按照擔保的性質可分為:①抵押貸款,指以商品和商品的憑證(鐵路的提單等)或其他物品作抵押的貸款;②信用貸款,銀行貸出款時,並無一定的實物作保證,通常僅由借款人出具本人簽字的票據。按照貸款期限的不同,又可分為:①定期貸款,借款人必須在約定的期限償付本利;②活期貸款,貸款不規定期限,客戶可以隨時償還全部或部分貸款,銀行也可隨時通知借款款人償還貸款。

  銀行通過貸款方式將所集中的貨幣和貨幣資金投放出去,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的補充資金需要,促進經濟的發展;同時也可由此取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銀行本身的積累。在中國,還運用貸款的有償使用原則,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並且把銀行信貸作為分配資金的重要方式,也作為調節和管理經濟的重要經濟杠桿。

  中國的銀行在建國後的較長時間內,對固定資產領域不發放貸款,信貸資金主要用於解決企業流動資金的需要。1979年以後開始對企業生產設備的挖潛、革新、改造,發放技術改造貸款(中短期設備貸款)和一定數量的基本建設貸款,並從1979年起對基本建設投資逐步由財政撥款方式改為銀行貸款方式。同時,銀行對個體經濟貸款也有較大幅度增加。截至1985年末,銀行貸款中,固定資產貸款(不包括“撥款改貸款”)已占全部貸款的12%;銀行流動資金貸款與企業自有流動資金的比例,國營工業生產企業平均為58:42,國營商業(包括外貿企業)平均為89:11。銀行貸款也是集體企業的重要資金來源。

  中國的銀行貸款,就其貸放對象說,包括有流動資金貸款、技術改造貸款、基本建設貸款、大修理貸款、結算貸款、農副產品預購定金貸款、農業生產周轉貸款和農業生產設備貸款,另有少量的抵押貸款和票據貼現。

  隨著中國的銀行體制的改革,中國人民銀行在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後,不再直接對單位和個人發放貸款,對單位和個人的貸款由各專業銀行辦理。各專業銀行在貸款業務上的基本分工如下:中國工商銀行負責國營工業和交通運輸業、國營商業的流動資金貸款和全部中短期設備貸款,以及城市集體經濟和個體經濟的貸款;中國農業銀行負責農、林、牧、副、漁諸業和農村工商業的貸款;中國銀行(1949~ )負責對外貿易企業的人民幣貸款和外匯貸款;中國人民建設銀行負責基本建設貸款;中國投資銀行主要負責運用世界銀行貸款以及所籌集到的其他外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