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國傢預算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財政法的核心。有廣義與狹義之別,廣義包括國傢權力機關和政府部門發佈的各種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等;狹義是指國傢權力機關制定的作為預算管理基本法的《預算法》。

  產生和發展 預算法是財政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17世紀末,英國新興資產階級登上政治舞臺後,出於與封建勢力進行鬥爭的需要,通過立法,規定政府府必須向議會提出財政收支報告,經議會同意後執行。這種經議會批準的財政收支報告,就是最早的國傢預算法律性文件。從廣義上說,預算法也從此產生。

  世界許多國傢如西班牙、泰國等國制定有專門的《預算法》;日本、智利等國則在《財政法》中規定預算問題;美國雖然沒有專門的《預算法》,但年度預算一經議會通過即成為法律,具有普遍約束力。

  中國清宣統二年(1910)開始試辦預算。翌年九月,欽定《十九信條》第十四條規定:本年度之預算,未經國會議決,不得適用前年度預算;又預算案內之歲出,預算案所無者,不得為非常財政之處分。中華民國時期,1913年北洋政府擬定的《天壇憲法草案》設專章對國傢預算的收支、編審、執行程序和決算作瞭規定。其後,國民政府統治期間,頒佈瞭《預算法》和《決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時,新的預算法規同時產生。1949年9月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中規定:建立國傢預算、決算制度,劃分中央和地方的財政范圍。1951年,政務院頒佈《預算決算暫行條例》,規定瞭國傢預算和決算程序。1978年以後,預算法制得到加強,國傢頒佈瞭一系列預算法規,有效地保證瞭預算活動的順利進行。

  主要內容 一般包括:①預算管理體制方面的規定。確定和協調各級預算主體之間的相互關系,以保證各級政府為完成國傢政治、經濟任務所必需的經濟權力。預算管理體制包括預算組成體系、預算管理權限的劃分、預算收支范圍和管理方式的確定等。②預算管理程序方面的規定。預算管理程序即預算活動的工作環節和過程,包括預算的編制、審查和批準、執行、調整四個環節。有的國傢還包括決算的編制、審查批準等環節。通過法律形式把預算管理程序明確地固定下來,有利於預算管理工作的有序進行,保證預算的順利實現。③預算監督方面的規定。規定預算監督機關、預算監督方式以及違反預算法行為的處罰等內容,以促使各預算活動主體嚴格依法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