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中央機關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為適應地下鬥爭需要,於1931年制定的關於檔案管理 的指導性檔。瞿秋白起草,經當時擔任中共中央軍委書記、中央組織部部長兼管中央秘密工作委員會的周恩來批準試行。原件現存中央檔案館。

  全文共 7條。第一、二、三、六條規定瞭檔案分類整理、編目的原則與方法。其中規定中央文件分為 4大類:最高機關決議及指示,對外宣言、告群眾書等,中央政治局記錄及常委重要問題記錄,中央決議案及通告、宣傳大綱綱和黨員個人致中央的重要信件。4 類之下再按政治、蘇維埃、組織、宣傳、婦女、軍事、農民(土地)、職工、青年、黨內問題等分成小類。中央文件與地方文件、軍隊文件和蘇維埃政權文件分開整理,地方文件按地區分大類,每一省為一類,省內文件按內容性質分項目。各類文件依時間順序,分別編類號和目錄。第四、七條規定瞭文件留存、銷毀辦法,要求對原件已散失而登載於報刊上的宣言、告民眾書等重要文件“須努力收集”,對“事務性質”、“絕無內容”的文件均予銷毀。第五條規定瞭資料的收集、保管問題,要求對中央和地方的機關報刊,“必須盡力保存一全份,並須另置一妥當的地方”。《辦法》的最後有1 條“總註”:“如可能,當然最理想的是每種二份,一份存閱(備調閱,即歸還),一份入庫,備交將來(我們天下)之黨史委員會。”其中所指的“庫”即中央文庫。

  該《辦法》對中國共產黨的文書、檔案工作有很大影響,使之保存瞭大量珍貴的黨史文獻資料,其基本思想、原則和方法至今仍有指導意義。《檔案工作》1961年第4期首次公佈瞭它的影印件(見彩圖)。

1931年瞿秋白起草、周恩來批示的《文件處置辦法》之一頁 中央檔案館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