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檔撰稿、審批、印製過程中形成的,形式、內容、文字表述和作用有所不同的文稿和版本。從公文來說,主要有草稿、定稿、正本、副本、試行本、暫行本、修訂本、各種文字文本等。私人檔也有不同文本,但要求不似公文嚴格。

  草稿 檔的原始文稿,又稱草案、草本。草稿在思想內容和文字表述上尚未成熟,供修改、討論和審核簽批使用。按其形成的先後和逐步修改過程,次第稱為一稿、二稿……;按其用途,可分為為討論稿、征求意見稿、送審稿等。

  定稿 文件的標準稿,又稱原稿、底稿,指對草稿斟酌修改後,業經負責人審閱同意或會議正式討論通過與批準的最後完成稿。定稿由負責人簽發,是印制正式文本的依據。

  正本 依據定稿制作的、供向外發出和正式生效使用的文本。具有標準格式,蓋有制發機關印章,或由有關負責人簽署,或既蓋印章又有簽署。有法定的實際效用,是收文機關處理工作的依據。

  副本 代替正本供閱讀、參考和備查使用的文本,又稱抄本、復制本,文字內容與正本相同,有的是同正本一起印制的復份,有的是根據正本另行復制的,如謄抄本、靜電復印本、照相復制本、縮微照相本、計算機打印本、另行排印的副本等。

  試行本、暫行本 均用於法律、條例、辦法、規章等法規性文件。因其內容尚不成熟,發文機關將其發佈試行或暫行,擬經實踐檢驗後再行修訂。在試行、暫行期間具有實際效力。

  修訂本 指對業經頒佈執行的文件,修改其內容並重新頒佈生效以替代並廢止原有文本的新文本。

  各種文字文本 指同一文件同時形成兩種以上文字的文本。外交文件一般都有兩種以上文字的文本。簽定國際條約、合同、協議書等,須同時規定以何種文字文本為標準,例如規定雙方兩種文字文本同樣有效;或規定雙方就文字解釋上發生爭議時,以某種文字文本為準。中國在少數民族自治地區使用的文件,同時采用漢文文本和當地民族文字文本。不同文字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