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有限制的新聞自由、承認政府對新聞業幹預和控制的一種新聞觀念。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流行於西方國傢。

  社會責任的思想出現於20世紀20年代。1923年,美國報紙主編協會制訂《報業法規》,提出報紙的責任問題。1924年,美國報紙主編協會主席C.約斯特著《新聞學原理》一書,指出報業要對社會“負責”,並認為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運用法律限制出版自由。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不久,美國芝加哥大學校長R.M.哈欽斯主持的“新聞自由委員會”,經經過調查,發表瞭《自由與負責的報刊》、《新聞自由:原則的綱要》等調查報告,運用瞭“社會責任論”這一概念。英國皇傢報刊委員會也在1949年提出報告,強調報業的社會責任。1956年美國新聞學者W.施拉姆等人撰寫的《報刊的四種理論》一書,系統地闡述瞭社會責任理論的基本觀點。

  社會責任理論認為,自由是伴隨著義務的,報刊應對社會承擔責任,並以社會責任作為報刊業務政策的基礎。社會責任理論對自由主義理論作瞭重大修正。首先,修正瞭關於“自由”的觀點。認為自由主義理論隻有一種“消極的自由”,唯有對社會承擔義務,負有“責任”的自由才是有實效的“積極的自由”。其次,修正瞭自由主義理論關於報刊的性質和職能的某些觀點。自由主義理論認為報刊是“自負盈虧”、不受政府幹涉和控制的“私人企業”,強調“超然獨立”、“監督政府”;社會責任理論則強調報刊要為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服務,對社會負責,實行“有控制的新聞自由”,政府可以“幹預和控制”新聞活動。社會責任理論又被稱為“新自由主義理論”,它並不否定自由主義新聞理論的基礎,但懷疑自由主義理論崇尚人類理性的觀點,認為人類的目標不是尋求真理,而是滿足自身的直接需要和欲望。它還懷疑自由主義理論提出的“觀念的自由市場”和“自我校正過程”等理論的有效性。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政府設置專門機構控新聞發佈或提供背景材料,管制派駐國外的記者,或者由總統直接頒佈種種法令以管制新聞傳播。

  新聞的社會責任理論是隨著資本主義從自由競爭發展到壟斷,特別是國傢壟斷資本主義的發展而盛行於西方國傢的。它從新聞理論上論證瞭國傢幹預新聞傳播的合理性。

  西方國傢開展傳播學研究以來,將社會責任理論納入傳播學“控制分析”的研究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