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1949年國民黨政府頒佈的一系列有關新聞的法律、法令和條規,可分為兩大類型:一類是在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和第三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實行的《出版法》(1930年頒佈,1937年修正公佈)及其有關法規;一類是在抗日戰爭時期實行的戰時新聞檢查法。

  南京國民黨政府成立後,一方面再三申明“保障新聞自由”,“取消新聞檢查”,以顯示其“開明”;另一方面又害怕革命和進步報刊的宣傳,對它們的出版橫加幹涉和限制。1930年12月頒頒佈的《出版法》,就是在這種背景下產生的。這部《出版法》共6章44條(1937年修正公佈的《出版法》增至7章54條),從表面上看,對報刊的限制,不如清末的《報律》和袁世凱政府的《報紙條例》那麼苛刻。但一些禁止事項寫得空泛,解釋權又屬於執法機關,仍然使報紙、刊物動輒得咎。

  南京國民黨政府於1930年12月公佈《出版法》之後,又於1931年1月公佈瞭《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同年10月,頒佈瞭《出版法施行細則》。1932年11月,國民黨中央宣傳部公佈瞭《宣傳品審查標準》。1933年9月21日,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通過瞭《修正重要都市新聞檢查辦法》。10月,制定瞭《新聞檢查標準》,把新聞檢查制度進一步系統化。

  抗日戰爭初期,國民黨政府內遷,新聞檢查一度緩和;武漢失守以後,借口“戰時需要”,逐步加強。1939年6月,國民黨軍事委員會戰時新聞檢查局成立,隨後在各地也成立瞭相應的新聞檢查機構。並制定《戰時新聞禁載標準》、《戰時新聞檢查標準》、《戰時圖書雜志原稿審查辦法》、《戰時新聞違檢懲罰辦法》以及戰時新聞檢查局的《組織大綱》、《服務規則》、《辦事細則》、《審查室規則》等一系列新聞檢查法規。1940年公佈瞭《修正戰時新聞檢查標準》和《修正圖書雜志原稿審查辦法》,連同1942年7月公佈的《國傢總動員法》,1944年6月頒佈的《出版品審查法規和禁載標準》等,都對新聞出版活動作瞭苛細的限制性規定。

  抗日戰爭勝利後,由於國內外輿論界一再呼籲,國民黨政府於1945年10月1日廢除瞭戰時新聞檢查制度。但1946年下半年全面內戰爆發後,國民黨政府在其統治區域內除繼續執行舊出版法的有關規定外,又由內政、國防兩部在1948年6月擬定瞭《軍事新聞發佈實施暫行辦法》(後經行政院改為《動員戡亂期間軍事新聞采訪發佈辦法》),加緊對進步新聞事業的管制和壓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