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割掉罪犯鼻子的刑罰。《周禮·秋官·司刑》鄭玄註:“劓,截其鼻也。”劓最早見於甲骨文,周代廣泛使用,春秋戰國至漢一直被沿用。漢文帝廢除肉刑,“當劓者,笞三百”(《漢書·刑法志》),始以笞刑代替劓刑。但至南北朝時,劓刑仍間或使用。隋唐以後不見於刑典,唯金國早期對犯重罪的贖刑者,仍要割掉鼻子或耳朵,以別於一般平民(《金史·刑法志》)。見五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