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船機構對船舶進行技術檢驗後簽發的證明檔,簡稱船舶證書。其作用是證明船舶結構、船舶載重線、船舶穩性、抗沉性、噸位、舾裝設備、消防設備、起貨設備、主輔機械設備、鍋爐和受壓容器、電氣設備、無線電通信設備和信號設備符合有關國際公約或船舶規範的要求。船舶檢驗證書可分為國際航行船舶檢驗證書和國內航行船舶檢驗證書。

  國際航行船舶檢驗證書 有法定證書和船級證書兩類。

  法定證書 按照船旗國(見船舶登記)政府批準的有關國際公約和該國政府法規檢驗後簽發的證書。根據國際船舶載重線公約規定簽發的有:國際船舶載重線證書、國際船舶載重線免除證書(適用於新型船和通常不從事國際航行而僅偶然航行一次的船舶)。根據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簽發的有:客船安全證書、貨船構造安全證書、貨船設備安全證書、貨船無線電報安全證書、貨船無線電話安全證書、免除證書(按公約發給對救生設備、無線電報和無線電話可以免除部分要求的船舶)、核能客船和貨船安全證書、散裝谷物穩性批準書。根據國際海事組織公佈的《近海移動式鉆井平臺構造和設備規則》簽發安全證書。根據國際船舶噸位丈量公約對船舶丈量後簽發噸位證書。對通過蘇伊士運河和巴拿馬運河的船舶,則須丈量後簽發各該運河的專用證書。此外,尚有船舶起貨設備證書、國際防油污證書、國際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證書等。

  船級證書 經過船級社或船舶檢驗局檢驗後發給的證書,有船體入級證書、輪機(包括電氣設備)入級證書、貨物冷藏裝置入級證書。船舶經檢驗合格,在船級社總部未發給證書前,可先發給臨時入級證書。

  國內航行船舶檢驗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采用船舶檢驗證書簿的方式,其中包括載重線、乘客定額、噸位等證書。對裝有起重設備的船舶,發給船舶起重設備檢驗簿,作為定期檢驗簽證之用,並附有對該起重設備安全負荷的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