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指電力系統受到擾動或調節控制的誘發,由本身的電磁特性和機械特性而產生的一種動態過程,表現為電力系統中發電機的轉速、並列運行的發電機間的相對角度、系統的頻率、母線上的電壓、支路中的電流和功率產生波動、偏離正常值,振盪中心的電壓有大幅度的跌落。不衰減和增幅的振盪會破壞電力系統的正常運行,甚至損壞電工設備,導致系統的崩潰。所以通過分析,掌握電力系統的動態特性,採取措施,預防發生振盪,抑制和消除已發生的振盪,是保證電力系統安全運行的重要內容。

  電力系統振蕩與電力系統穩定密切相關。根據電力系統穩定與否,分同步振蕩和非同步振蕩。如果系統是穩定的,則系統在受到擾動以後,產生的振蕩將在有限的時間內衰減,進而達到新的平衡的運行狀態,稱為同步振蕩。如果系統是不穩定的,則系統受到擾動後產生的振蕩將導致系統中發電機同步運行的破壞,進而過渡到非同步運行狀態,這種振蕩稱為非同步振蕩。其特征是系統將不能保持同一個頻率,並且所有的電參量和機械量的波動明顯地偏離額定值。非同步振蕩會對電力系統的安全產生嚴重的威脅,必須采取調節控制措施。在采取措施後可能再同步成功,即系統重新過渡到同步振蕩而最後達到新的平衡狀態。也可能再同步不成功,則必須進而采取措施將系統不同步的幾部分分解開來,以結束非同步振蕩。

  在現代發電機組容量日益增大、電網規模日趨擴大、調節控制手段日益增多的電力系統中,還存在以下兩種形式的振蕩:

  ①低頻振蕩。由於系統中發電機組的電聯系相對薄弱,阻尼特性很弱,因而在快速勵磁調節的作用下產生負阻尼,系統受到擾動後發生長時間不衰減的振蕩。現代電力系統中遇到的這種振蕩,頻率范圍常在0.1~2.5赫。

  ②次周期振蕩。由於大型發電機組(長軸)的機械參數和電設備的電磁參數相互匹配而產生的頻率略低於同步頻率的振蕩。

  實際電力系統中,振蕩事故的發生往往可能是上述幾種振蕩的交替發生。例如,1974年5月28日中國西北330千伏超高壓電力系統發生的振蕩事故,先是在220千伏線路發生短路跳閘甩負荷,隨後造成330千伏線路同步振蕩,失去同步約3秒,造成非同步振蕩約10秒,再同步成功後,又進入同步振蕩,而後衰減到新的穩態運行方式,全過程約30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