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基層的行政區域單元。中國早在西周時期即以“五州為鄉”。秦朝定制,鄉成為地方基層政權組織,歷代相沿至今。在德國、保加利亞、匈牙利、波蘭和羅馬尼亞等國,鄉也是現行的行政區域單元或地方基層政權組織。

  鄉對農村居民的管理具有如下特點:①鄉是國傢行政建制在農村的終端,又是國傢對農村實施管理的起點。它是具有法律地位的農村最低一級的權力機構。國傢的政令、法規在農村都需彙集和最終落實到鄉政。②具有管理所在地域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會性公共事務的多種功能。但它的組織結構單一,科層制度(見官僚制)不發達。③鄉政在許多方面直接面向農村居民,管理主體與管理客體有較多的直接互動。④在管理上實行鄉政村治的體制,即鄉的政權管理與村的自治管理相結合。鄉對村起指導作用,村有時又代行鄉的某些職能。鄉政村治,使鄉的管理形式具有官民相兼的特點,管理事務具有行政管理與社會管理雙重內容,管理規范具有法律規范和習俗規范(鄉規民約)互補的特征。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鄉制,在有少數民族的地區建立瞭民族鄉。民族鄉人民政府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傢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管理本區域內的行政工作。民族鄉實行民族自治,通過民族自治以促進民族聚居區域的社會經濟發展,加強各民族間的團結。民族鄉的自治機構,既是一級政權組織,又是民族自治機關。它享有使用民族語言,任用民族幹部,運用民族形式管理民族內部事務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