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學與文化人類學描述文化分佈的概念之一。它涉及的地域範圍比文化區和文化區域更為廣泛。

  文化圈概念是由德國民族學傢R.F.格雷佈納首先提出的。他在1911年出版的《民族學方法論》一書中使用文化圈概念作為研究民族學的方法論。他認為,文化圈是一個空間範圍,在這個空間內分佈著一些彼此相關的文化叢或文化群。從地理空間角度看,文化叢就是文化圈。奧地利學者W.施密特主張,文化圈不僅限於一個地理空間範圍,它在地理上不一定是連成一片的。。世界各地可以同屬一個文化圈,一個文化圈可以包括許多部族和民族,是一個民族群。在一個文化叢相關的不同地帶,隻要有一部分文化元素是相符的,它們就同屬一個文化圈,如東亞文化圈、北美文化圈等。文化圈是獨立持久的,也可以向外遷移。一個文化圈之內的整個文化,包括人類生活所需要的各個部分,如器物、經濟、社會、宗教等。向外遷移的不僅是整體文化的個別部分,也可能是整個文化模式。

  文化圈理論被後來的文化人類學傢接受。美國學者A.L.克羅伯和K.科拉克洪都認為,這個理論對於研究民族學和文化傳播是很有價值的,人們可以從具有相同文化特質的那些民族中間,發現它們形成和發展的歷史淵源。北美學者在研究民族學時多用文化區域概念,而文化區域在時間和空間上過於狹小,文化圈包括較大的空間和經歷持久的時間,使用這個概念便於作更深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