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教法官的阿拉伯語音譯。這一職位為第二任哈裏發歐麥爾所創設。在早期的伊斯蘭教國傢,各省的法官都由哈裏發直接任命。他既監督實施教義和教律,又處理穆斯林的民事、刑事訴訟,並管理基金和孤兒財產等。對於非穆斯林公民的民事訴訟,則由所屬地區宗教領袖或法官審理。當時的法官分為一般的無限權力法官和特殊的有限權力法官兩種。阿巴斯王朝時期還設有巴格達最高法官,主管全國司法工作。

  依照伊斯蘭教法規定的條件,卡迪通常從宗教學者中選拔精通教教義和教律並具備公正廉潔的品德者擔任。現在大多數伊斯蘭國傢,由於制定和實施瞭世俗的民法和刑法,卡迪也成為司法部門的官員。但仍留有民間或半官方的卡迪或仲裁人,處理民間的宗教和民事糾紛。歷史上,中國有些地區的清真寺亦曾設有卡迪,協助伊瑪目處理穆斯林糾紛和教法問題,後漸被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