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按照自己的意願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以及信仰何種宗教的自由。它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中世紀歐洲盛行政教合一制度,國傢政權與宗教合而為一,宗教首領就是國傢首腦,直接掌握國傢政權;宗教成為國教,教規就是國法,公民必須信奉和遵守,公民沒有信仰宗教與否的自由。

  資產階級登上歷史舞臺後,要求擺脫宗教特權的統治,提出瞭政教分離的口號,宗教信仰自由的要求也隨之產生。法國1789年《人權與公民權宣言》規定:“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見、甚至信信教的意見而遭受幹涉。”1791年美國憲法修正案第1條規定國會不得制定確立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的法律,排除瞭國傢利用政權確立國教並強制公民信仰的可能。後來,政教分離和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則得到瞭多數國傢的普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歷次憲法都規定瞭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1982年憲法更明確規定,任何國傢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傢保護公民從事正常的宗教活動;同時,禁止任何人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的身體健康或妨礙國傢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不與外國的宗教組織和團體發生組織上的隸屬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