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社會中,統治階級通過組織政權以實現其政治統治的原則和方式的總和。它包括一個國傢的階級本質,國傢政權的組織形式和管理形式,國傢結構形式和公民在國傢生活中的地位。狹義主要指政體,即政權的組織形式。

  政治制度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現象,它與國傢密切相關,屬於歷史的範疇。在原始社會,由於沒有階級和階級壓迫,也沒有國傢,所以不存在政治制度。雖然當時也有社會管理以及為人們普遍遵守的調整一定社會關係的規則或習慣,但它們不具有政治性質。。進入階級社會後,政治制度隨著國傢的產生而產生。任何政治制度都建立在一定經濟基礎之上,其性質和模式歸根結柢取決於社會經濟基礎的性質和要求。同時它又反作用於經濟基礎,對自己賴以建立和存在的經濟基礎起鞏固和推動發展或延緩發展的作用。社會經濟基礎發生變化,政治制度也必然發生變化。歷史上先後出現過奴隸制政治制度、封建制政治制度、資本主義政治制度和社會主義政治制度。將來進入共產主義社會,隨著階級、國傢與法律的消亡,社會的一切管理制度、組織機構和規章等都將失去政治性,任何形式的政治制度將不復存在。

  鮮明的階級性是政治制度的最根本特點。任何國傢的政治制度都是該國統治階級的意志表現。它由統治階級確立,並為該階級的利益服務。政治制度總是直接或間接地反映社會各階級的地位以及社會實際生活中各種政治力量的對比關系,它的實質是特定形式的民主和專政的統一。任何國傢的政治制度都必然與它所代表的階級本質和經濟基礎相適應,國傢通過發揮政治制度的作用來實現其職能,完成其一定歷史階段的總任務。不同類型的國傢的政治制度不同;同一類型的國傢由於經濟發展狀況、歷史條件、民族傳統及階級力量對比情況的不同,其具體政治制度也往往有所不同。政治制度通常由一國的法律尤其是憲法(包括憲法性文件及憲法慣例)來反映和確認,它受法律強制力的保護。

  奴隸制政治制度 建立在奴隸主剝削奴隸的經濟基礎上、由奴隸主掌握政權、對奴隸實行專政的政治制度。它是人類歷史上最早的政治制度,由氏族社會的管理形式演變而來,在某些形式上帶有原始制度的痕跡。奴隸制政治制度的理論基礎是神權學說。東方與西方奴隸制國傢政治制度的具體形式有所不同。

  中國夏朝和商朝的政治制度是在氏族制度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奴隸主神權政治制度,其權力建立在血緣世襲和“神意”的基礎上。西周的政治制度是建立在土地分封制基礎上的奴隸主宗法貴族政治制度,周天子的權力建立在血緣世襲和土地占有的基礎上,但他隻是名義上的國傢首腦。由他分封的各諸侯在各自的封地范圍內對全部土地和奴隸有完全的所有權和支配權,他們是終身的、世襲的(見先秦政治制度)。

  在古希臘城邦中,雅典是實行奴隸主民主政治制度的典型。雅典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年滿20歲的男性全權公民組成的公民大會,其常設機構是五百人會議,行政事務由執政官管理。斯巴達則是實行奴隸主貴族寡頭政治制度的典型,由一小批顯貴公民(貴族)統治。它有兩位世襲的國王,公民大會每年選出5名監察官對國王進行監督。另設有長老會議,由公民大會從年滿60歲的顯貴公民中選舉28名長老加上兩位國王組成,負責草擬法律。凡向公民大會提出的事項都須先經長老會議討論。長老會議實際上是最高權力機關,它不對任何人負責。斯巴達的公民大會由年滿30歲的全權公民組成,除表決外,無其他權力(見古代希臘城邦政治制度)。

  古羅馬共和國時期實行奴隸主貴族共和政治制度。由顯貴公民、卸任的高級長官等組成的元老院(後來平民代表也可被選入)行使最高行政權,審查應交公民大會表決的法律草案和對高級長官的提名。日常的行政管理權由從屬於元老院的高級長官掌握。公民大會對法律草案隻能通過或否決,不能修改、補充。帝國時期,羅馬實行奴隸主軍事獨裁政治制度。它又分為普林斯制(元首制)和多米那特制(君主制)兩個階段。在普林斯制階段,元首是第一公民或首席元老。雖然共和國時期的國傢機構這時仍基本存在,元首仍援用共和國的制度作為行使權力的依據,但元首的權力實際上基於軍隊的支持。所以普林斯制實質上是隱蔽的君主專制制度。在多米那特制階段,皇帝權力大為擴張,皇帝對臣民有生殺予奪之權,隻對“神靈和歷史”負責(見古代羅馬政治制度)。

  封建制政治制度 建立在封建地主剝削農民的經濟基礎上、由地主階級掌握政權、向廣大農民實行專政的政治制度。它同奴隸制政治制度在組織形式和統治方式上存在著歷史延續性和繼承性。君主制和身份等級制是封建制國傢的普遍形式。“朕即國傢”、“君權神授說”是封建君主專制政治制度的理論基礎。

  中國封建社會十分漫長。從總體上講,秦漢魏晉南北朝是中國封建君主專制政治制度確立的時期。秦統一中國,建立瞭中央集權制,漢承秦制兼用分封制,魏晉南北朝時,中國則處於分裂割據的狀態。在這一時期,世襲的皇帝雖享有絕對權力,控制一切國傢機構和官僚體系,但由於現實政治中各種因素的作用,如地方勢力強大,高官中多功臣故舊,官員舉薦、任用制和群臣議事制等,使皇帝的權力受到一定制約。隋以後至清末,中國一直實行絕對君主專制的政治制度。皇帝集中行使立法、司法、行政和軍事等一切國傢權力,並擁有龐大的官僚機構。客觀上能對皇權起制約作用的地方勢力以及其他因素力量甚微。皇帝把國傢組織和全部官吏掌握在自己手中(見中國古代政治制度)。

  在歐洲中世紀初期,封建領主勢力強大,他們通過訂立契約同小領主結成宗主與附庸的關系。宗主給附庸以保護,附庸對宗主盡契約義務。國王形式上是一國之君,實際上隻是一個大領主,其統治權僅限於自己的領地。其他各大小領主都在各自的領地內享有至高的權力,國王不予幹涉。從12世紀起,手工業和商業的發展,城市的復興,階級關系的變化,有些國傢召開瞭由僧俗各界人士參加的等級會議,實行等級君主制。盡管各國等級會議的形式互不相同,但都對王權起著一定的制約作用。從15世紀末起,階級關系進一步變化,國王依靠手中的武裝力量和經濟實力逐步消除瞭各封建領主的權力,最終建立瞭君主專制的政治制度。在這個時期,國王掌握著全部國傢權力,國傢機構成為國王的馴服工具。歐洲中世紀,個別手工業和商業發達的城市還實行城市共和制。城市共和制雖然也是封建主階級專政,但國傢權力基本上掌握在一小批工商業貴族手中(見歐洲中世紀政治制度)。

  資本主義政治制度 建立在資本主義經濟基礎上、由資產階級掌握政權、對工人及其他勞動者實行專政的政治制度。它適應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要求,在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傢關於“人民主權”、“平等、自由、人權”、“三權分立”等民主學說和口號的鼓動下,經過資產階級革命而建立起來的。它的顯著特點是分權、制衡、政黨制、代議制、普選權和限期任職制。它是最後的也是最高發展階段的剝削階級政治制度。資本主義政治制度種類較多,就主權歸屬而言,可分為君主制和共和制;就國傢元首、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關系而言,可分為總統制和議會內閣制等。

  君主制國傢的主權在法律上和形式上屬於君主。君主是終身的、世襲的。君主的權力被認為是固有的,非委托的,故不負法律責任。按照君主實際權力的狀況以及國傢機關相互關系的不同,資產階級君主制又可分為二元制君主立憲制和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在二元制君主立憲制下,雖設有議會行使立法權,但君主不僅是國傢元首,而且行使行政權,享有任免首相、批準和頒佈法律、召集和解散議會等權力。在議會制君主立憲制下,君主雖是國傢元首但無實權,君主權力須由其他國傢機關代為行使;議會享有立法權;君主必須任命議會中的多數黨領袖組閣,由內閣行使行政權。

  共和制國傢的主權在法律上和形式上屬於人民。資產階級共和制又可分為議會內閣制、總統制和委員會制。在議會內閣制國傢,議會不僅是立法機關,而且是最高權力機關;政府(內閣)由議會中的多數黨或幾個政黨聯合組成,由國傢元首任命;政府對議會負責並受議會監督。當議會通過對內閣的不信任案時,內閣必須辭職或提請國傢元首下令解散議會並重新選舉。在議會內閣制下,國傢元首權力不大,實際權力操於政府首腦手中。在總統制國傢,國會同總統分別由選民選舉產生,分別對選民負責。總統既是國傢元首,也是政府首腦。國會行使立法權,總統行使行政權。國會無權以不信任投票迫使總統辭職,總統也無權解散國會。美國是實行總統制的典型國傢,而法國實行的半總統制則是總統制的變異。瑞士實行的委員會制,其特點是,聯邦議會兼具立法和行政職能;行政委員會從屬於議會,既是執行機關,又是集體元首(見瑞士政治制度)。

  社會主義政治制度 建立在生產資料公有制基礎上的、由以工人階級為首的廣大人民掌握政權、對反對社會主義的敵對勢力實行專政的政治制度。社會主義政治制度與歷史上所有剝削階級類型的政治制度有本質的不同。它的實質是無產階級專政,是新型的民主,即占人口最大多數的勞動人民享有民主,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起來的政治制度。它的領導力量是工人階級政黨,它的理論基礎是馬克思列寧主義。

  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雛型是1871年3月18日~5月28日巴黎工人及其他勞動人民建立的巴黎公社政治制度。它采取“議行合一”的組織原則,人民群眾直接選舉代表組成立法與行政統一的公社委員會;公社委員會設立相當於政府各部的10個委員會,各委員會由5~8人組成,公社委員兼任各委員會委員,公社實行集體領導。公社制定的各種法令,各行政部門必須執行。俄國十月革命創立瞭蘇維埃政治制度,它是巴黎公社的繼續。當時,全俄蘇維埃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關中央執行委員會是最高權力機關,人民委員會是最高行政機關。1936年蘇聯憲法通過後,由聯盟院和民族院組成的蘇聯最高蘇維埃是最高權力機關,它的執行機關為蘇聯部長會議。蘇聯的各加盟共和國均有自己的憲法規定其政治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傢。國傢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國傢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代表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傢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並對它負責,受它監督。此外,中國還實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社會主義勞動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參加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廣泛的統一戰線組織,它保障發揮各民主黨派和各界愛國人士的參政議政和民主監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