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義泛指行使國傢權力的所有機關,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狹義指國傢政權機構中的行政機關。

  起源和發展 政府是行使國傢權力的機關,它的起源與國傢的起源相聯繫。關於國傢與政府的起源有多種理論,歷史上比較有影響的有:①以亞裡斯多德為代表的自然主義觀點。認為政府起源於人類傾向於過社會生活的本性和維護秩序、控制社會的需要。政府的形成和發展是與社會的形成和發展同步的,它是由傢族的父權權擴大而成的。②以T.霍佈斯、J.洛克、J.-J.盧梭為代表的契約論。認為人類曾經生活在沒有政府與國傢的自然狀態中,後來人們聯合起來制定契約並據此締造瞭政府,目的是為瞭保護人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政府由契約產生並受它約束。③社會分工論。以L.H.摩爾根為先導的近現代人類學研究認為,政府起源於社會分工,政府是公共事務的管理從一般社會活動中分離出來並逐步制度化的結果,政府的出現表現人類政治分工的開始。但這些理論都沒能科學地解釋國傢和政府的起源。馬克思主義分析瞭私有制的產生和政治的關系,科學地指出,政府作為統治階級行使國傢權力、實施階級統治的工具,是隨著階級和國傢的產生而產生的。在原始社會末期,階級和國傢的出現,使氏族或部落的公共組織逐漸變為奴隸主的統治機構,形成瞭一套管理國傢事務的機構。

  早期國傢的政府較為簡單,隨著國傢的發展和社會政治、經濟生活的日益復雜,政府的職能不斷擴大,政府機構也逐步完善。國傢的性質決定政府的性質。隨著社會形態的改變和國傢性質的變化,歷史上相繼出現過奴隸制國傢政府、封建制國傢政府、資本主義國傢政府和社會主義國傢政府。前三者是剝削階級國傢的政府,後者則是勞動人民當傢作主的國傢政府。馬克思主義認為,隨著國傢的消亡,政府也將消亡。

  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國傢一切權力都集中在君主個人手中,政府機關是實現君權的工具。17世紀,英國資產階級逐步取得議會的權力,為瞭打破封建君主專制制度,資產階級依據洛克的分權學說逐步使立法權與行政權分立,形成分別執掌立法權與行政權的機關。18世紀,法國啟蒙思想傢孟德斯鳩提出三權分立學說,主張將司法權從行政權中分立出來。美國獨立後,依據三權分立的原則建立政權組織體制,成為典型的實行三權分立制度的國傢。此後,三權分立原則成為資本主義國傢建立政權機關的基本原則,資本主義國傢通常都分設立法、行政、司法機關執掌國傢權力。由於掌握最高行政權的最高行政機關負責處理國傢內政、外交、軍事等日常事務,在國際交往中代表國傢,是政權機關中最活躍或在一些國傢是最具實質性權力的機構,因此往往被看作是政府的化身,被稱為該國政府當局。

  社會主義國傢的政權組織形式不同於資本主義國傢的三權分立制度。它以民主集中制為原則,由人民選舉的代表組成的人民代議機構是國傢最高權力機關,統一行使國傢權力。國傢的行政、審判、檢察機關都由國傢最高權力機關產生,並對它負責,受它監督。社會主義國傢對政府通常作狹義的理解。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國傢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

  職能 政府是國傢機器的最主要組成部分。政府的職能就是國傢職能的具體化。國傢的本質主要通過政府的活動體現出來。政府具有鮮明的階級性,從根本上說,政府的職能是代表統治階級實行政治統治和管理公共事務。在任何國傢,實行政治統治的軍隊、警察、法庭、監獄等暴力機器都由政府直接指揮;政府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也體現著統治階級的意志。政府的政治統治的職能是以管理公共事務的社會職能為基礎的。政府的主要職權具體包括對內、對外兩方面。對內,運用國傢強制力維持統治秩序和社會秩序,調整各種社會關系和實行多種社會監督,對社會的經濟生活進行控制或施加影響,管理公共服務事業,發展社會福利事業等;對外,發展與其他國傢的政治、經濟、文化等關系,運用武裝力量保衛本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防止外來威脅、幹涉和侵犯,維護國傢的獨立等。隨著社會的發展,政府的職能,尤其是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不斷擴大。

  構成和類型 在現代國傢,政府的結構、組成、具體職權等通常是由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廣義上的政府通常由三個部門組成:掌握立法權的立法機關,掌握行政權的行政機關和掌握司法權的司法機關。狹義上的政府,即國傢行政機關,一般設有外交、國防、公安、司法、財政、工業、農業、商業、交通運輸、科技、文教、體育、衛生、環境保護等機構,分別管理國傢各方面的具體行政事務。

  關於政府的類型,由於劃分的角度和標準不同,有多種分類法。如依據國傢的性質,可以把政府分為奴隸制國傢政府、封建制國傢政府、資本主義國傢政府和社會主義國傢政府。依據政體形式區分政府,是政府分類的主要方法。如早期的分類主要以統治者的人數多少作為劃分政府(政體)的標準,亞裡士多德依此標準把政府分為三類:一個人統治的為君主政府;少數人統治的為貴族政府;多數人統治的為共和政府。他的分類法對後世有很大影響。現代一般根據立法、行政、司法三種機關,尤其是立法與行政機關的關系,對政府進行分類。依據這種分類方法,資本主義國傢的政府可分為內閣制政府、總統制政府、半總統制政府、委員會制政府等。內閣制政府和總統制政府是資本主義國傢最主要的政府類型。在社會主義國傢,如中國實行的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這種制度下,政府(行政機關)與人民代表大會不是各自分立、平等分權、相互制衡的關系,而是決定與執行、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政府(行政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其組成和活動必須服從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政府(行政機關)的組成人員。

  行政機關負責處理日常的國傢事務,為瞭保證在行政決策和執行中有較高的效率,除少數實行委員會制的國傢外,多數國傢的行政機關都采用首長負責制。中國的各級政府機關也實行首長負責制。

  級次 按國傢管理權限范圍劃分,在單一制國傢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聯邦制國傢有聯邦政府、邦(州)政府和地方政府。

  單一制國傢的中央政府代表國傢,行使國傢最高行政權力,統一領導國傢政治、經濟、文化、外交、國防、財政等方面的工作。地方政府則在中央政府的統一領導和監督下,負責管理本區域內的公共事務。有的國傢,地方政府(行政機關)的首長由中央政府直接任免;有的國傢,尤其是實行地方自治的國傢,地方政府(行政機關)的首長則由地方各級議會選舉產生。在中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一級國傢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服從國務院的統一領導。

  聯邦制國傢的聯邦政府代表國傢。它依據聯邦憲法行使國傢的外交、國防、財政等主要權力,是國際交往的主體。作為聯邦成員的邦(州)的政府,按照聯邦憲法的規定和本邦(州)憲法、法律的規定,代表本邦(州)行使職權,並在憲法規定的范圍內對聯邦政府負責。在一國范圍內,邦(州)與邦(州)之間是地位平等與志願合作的關系。在邦(州)政府之下通常還設有級次不同的地方政府,它們在本區域內行使邦(州)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職權,並受邦(州)政府的領導與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