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鳩

  18世紀法國啟蒙運動時期的思想傢、法學傢和哲學傢。1689年1月18日生於法國吉倫特省波爾多附近拉佈雷德城堡的一個貴族傢庭。1705年入波爾多大學攻讀法律,1714年任波爾多郡議會議員,1716年繼承其伯父“孟德斯鳩”男爵爵的爵位和波爾多郡議會(一譯法院)議長職位。1726年,他賣掉議長職位,從事學術研究。1728年被選為法國科學院院士,隨即遊歷歐洲各國進行社會考察。在英國居住兩年,進行學術活動。1731年回到法國,從事著述活動。1746年,被選為柏林皇傢科學院院士。1755年2月10日,在巴黎病逝。他的政治著作主要有《波斯人信札》(1721)、《羅馬盛衰原因論》(1734)、《論法的精神》(1748)。

  基本政治思想 孟德斯鳩政治學說的理論基礎和出發點是“法的精神”。他認為支配人類社會生活的不是偶然性和神意,而是一切事物本性所固有的必然聯系的規律性。他所說的規律性,是指“從事物性質推演出來的”一些原則。在他看來,一個國傢的法律和該國的政體、自然環境、人民生活方式、宗教、風俗習慣、貿易等都有關系,法律與法律之間也有關系。所有這些關系的綜合就是法的精神。法的精神存在於法律和各種事物可能有的關系之中。孟德斯鳩關於歷史過程具有規律性的思想對於人們擺脫神學蒙昧主義統治是有積極意義的。

  孟德斯鳩闡述瞭君主立憲制的政治主張。他把政體分為共和、君主和專制三種。共和政體又分為民主制和貴族制。他認為這些政體都有不同的性質和原則。當全民執掌最高權力時,政權性質是民主的共和政體;若是一部分人掌權,就叫做貴族的共和政體;一個獨掌最高權力並依據法律進行統治,謂之君主政體;而完全由一人獨斷專行,藐視法律的國傢制度,就稱之為專制政體。他認為,政體原則是推動國傢活動的精神力量。民主政體的原則是品德,即熱愛自由、平等和祖國。貴族政體的原則是節制。君主政體的原則是榮譽。在君主政體下,君主以榮譽來鼓勵人民為國傢建功立業,靠貴族的忠誠維護政權。專制政體的原則是恐怖。在專制政體下,君主視國傢為私產,人民為奴隸,用暴力進行統治。這種政體必然腐敗,也必然滅亡,代之而起的應是最合乎人類理性的政體,即英國式的君主立憲制。

  孟德斯鳩為瞭給資產階級爭得統治與民主,還提出瞭政治自由和分權學說。他認為,“自保”即維護國傢獨立自主,是一切國傢的共同目的,但每一國傢又有其特殊目的,在英國就是政治自由,確保公民安全,可做法律允許的事。但政治自由隻有在國傢權力不被濫用時才能實現,然而所有權力都容易被濫用,因此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才能防止濫用。他主張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分立,相互制衡,以根除專制主義,保障公民政治自由,直接向封建主階級專政提出瞭挑戰。

  孟德斯鳩反對人治、主張法治的思想貫穿其學說的始終。他認為政治自由不僅要解決資產階級統治權的問題,還應解決公民個人權利不受侵犯的問題,為此必須采取以法治國的方針。他提出瞭一系列法律理論,強調刑法對於保障個人自由的重要作用。

  孟德斯鳩從人道主義出發,把戰爭分為正義和非正義兩種,反對侵略戰爭,主張世界和平。他認為在國際社會交往中,應遵循平等原則,反對壓迫和奴役,共同謀求彼此福利的增進。

  影響 孟德斯鳩的學說為法國新興資產階級擺脫神學思想的束縛,反對封建專制主義,建立資本主義國傢政治制度,提供瞭思想武器。他的分權與法治學說,受到瞭資產階級的推崇,成為資產階級憲政學的重要組成部分。孟德斯鳩的分權理論及君主立憲制思想也影響瞭18世紀末中國資產階級的改良派和激進派,對中華民國時期的憲法與法制產生瞭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