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在中央與府、州、軍、監之間,設監察區“路”(見兩宋路制),路級機構有轉運司、提點刑獄司、提舉常平司等,但各司的分“路”區劃或有不同,各路轉運司、提點刑獄司、提舉常平司的所在地也或有不同。除本職事務外,各司都兼有監察本路各級地方官吏之責,通稱為“監司”。

  轉運司,簡稱“漕司”,宋初隻負責轉運物資事務,開寶九年(976),剛即位的宋太宗趙炅詔轉運使舉察本地區知州、通判等官員的政績。最初轉運司長官的名稱不一,宋太宗時通稱為為轉運使,官高的稱都轉運使,另設轉運副使、轉運判官為副長官。

  提點刑獄司,簡稱“憲司”,主管一路刑獄及治安事務,也有監察官吏之責。淳化三年(992)開始遣官分往諸路按決刑獄,設提點刑獄司,次年廢,事務仍歸轉運司。此後時設時廢,北宋中葉以後為常設機構,以文臣任提點刑獄公事為長官;又以武臣任同提點刑獄為副長官,後廢武官同提點,有時亦以武臣任提點刑獄為長官。

  提舉常平司,簡稱“倉司”,掌管一路的常平倉、廣惠倉,以及免役、市易、農田水利等事務,也負有監察官吏之責。熙寧二年(1069)設置,是地方上推行王安石新法(見王安石)的重要機構。元祐元年(1086)罷新法時廢,遺留的事務歸提點刑獄司。紹聖元年(1094)復置,為常設機構,長官稱提舉常平。北宋末設提舉茶鹽司,南宋沿置,後與提舉常平司合並,稱提舉常平茶鹽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