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紀中葉,土耳其封建統治集團內的改革派為鞏固奧斯曼帝國統治而推行的改革運動,亦稱“仁政改革”,客觀上具有資本主義傾向。“坦齊馬特”,土耳其語意即“改革”。1839年11月3日奧斯曼帝國蘇丹阿卜杜勒邁吉德一世(1839~1861在位)頒佈敕令,宣佈改革。敕令因宣讀的地點而得名“禦園敕令”,又稱“花廳禦詔”。敕令的頒佈是“坦齊馬特”運動的起點。敕令的擬定者是外交大臣穆斯塔法·賴希德帕夏(1800~1858)。賴希德屬於當時封建統治集團中具有政治遠見的少數進進步官員之一。早在蘇丹馬赫穆德二世統治晚年,他就受命主持改革法令的起草工作。1839年6月,奧斯曼帝國在第二次土埃戰爭中慘敗,面臨徹底崩潰和歐洲列強幹涉的嚴重威脅。賴希德乘機說服年青的蘇丹實行改革。

  敕令由序言、基本條文和結束語三部分組成。主要內容為:保障帝國境內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的“生命、財產的安全”,保障“人的榮譽和尊嚴”;“正確分配和征收稅收”;“實施正確的征兵方法並確定服役期限”;廢除沒收財產的做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0年代和50年代初,以賴希德為首的改革派在行政、司法、財政、軍事等領域推行瞭一系列改革措施。1840年3月改組蘇丹馬赫穆德所建立的最高司法委員會,授權它起草改革方案和有關法令,就重大民政問題提出建議,並審理高級官員的叛國、濫用職權等罪行。司法委員會的決定經蘇丹批準和伊斯蘭長老認可即成為法律。同年整頓稅收制度,決定廢止包稅制,什一稅改由政府稅吏統一征收,並取消非常稅。同年5月頒佈刑法。1843年確立瞭新的軍隊結構,對穆斯林實施普遍兵役制,現役期從15年縮短至5年,預備役定為7年。1845年召集地方代表會議。同年設立臨時教育委員會,負責推行世俗教育事宜。1847年建立民事與刑事混合法庭,第一次承認非穆斯林在法庭上享有與穆斯林平等的作證權利。1850年頒佈商法。

  改革遭到保守的封建官僚、教會人士、包稅人、高利貸者的反對和抵制。多項改革並未得到貫徹實施,如被廢除的包稅制很快就重新恢復,基督徒和穆斯林的政治平等也從未實現。保加利亞、馬其頓、克裡特、塞浦路斯不斷爆發起義,要求兌現改革敕令許諾的權利。

  1856年2月蘇丹阿卜杜勒邁吉德一世又發佈詔書,確認禦園敕令所賜予臣民的全部權利,並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來實施這一敕令。新詔書與1839年敕令不同,它不是蘇丹向全體臣民的聲明,而是蘇丹給宰相梅赫邁德·埃明·阿裡帕夏下達的行政指令。在內容上,新詔書突出瞭穆斯林在教育、擔任公職、納稅和服兵役方面的權利,許諾給外國人占有不動產的權利,表示要利用歐洲的技術和資本。新詔書是英、法、奧地利等國強大壓力的產物,為列強幹涉土耳其內政大開方便之門。1856年詔書標志著坦齊馬特進入瞭一個新階段。

  坦齊馬特第二階段的主要領導人是阿裡帕夏和梅赫邁德·福阿德帕夏。他們陸續頒行瞭土地法(1858)、新刑法(1858)、海運法(1863)、省區法(1864)和新民法(1870)等。但改革中得益最大的卻是外國資本,開辦銀行、建設鐵路成為外國影響土耳其政治、控制土耳其經濟的重要手段。1867年外國人正式獲得占有不動產的合法權利,為掠奪土耳其的礦產等資源創造瞭條件。1871年阿裡帕夏去世,坦齊馬特隨之告終。

  坦齊馬特未能鞏固奧斯曼帝國的統治;但它反映瞭土耳其資產階級的部分要求,有利於資本主義因素的發展,也造就瞭一批社會進步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