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伯語的音譯,“人丁稅”或“人頭稅”之意。伊斯蘭教興起初期,阿拉伯帝國向“新領土”上的猶太教徒、基督教徒和薩比教徒(即所謂“聖約翰派的基督教徒”)等徵收的一種附加稅。婦孺、老弱、病殘和奴隸免繳,基督教的牧師、僧侶亦免繳。

  吉茲亞可繳現金,亦可繳實物,如佈匹、駝馬、穀物等。酒類不能作為實物繳稅,必須出售後繳納現金。四大哈裏發時期(632~661),每人一般年繳1個第納爾(金幣)。倭馬亞王朝時代(661~750),這個數額額作為貧民所繳的最低稅額,中產者增加到2個第納爾,富裕者增加到4個第納爾。拒絕繳納者,受拘捕禁錮的處罰。

  根據伊斯蘭教法,買瓦裡(阿拉伯人以外的“新穆斯林”)免繳吉茲亞,和阿拉伯穆斯林享同等待遇。但是,到瞭倭馬亞王朝後期,新穆斯林的人數大增,吉茲亞收入銳減;加之對外大舉擴張,勞民傷財,國庫支絀。伊拉克總督哈賈吉(694~714在任)在哈裡發的支持下頒佈法令,廢除新穆斯林免繳吉茲亞的權利。於是引起新穆斯林的反對,紛紛退出伊斯蘭教,參加反對王室的武裝鬥爭,全國為之動蕩。歐麥爾二世 (717~720在位)繼任哈裡發後,廢除哈賈吉法令,新穆斯林仍享受免繳吉茲亞的權利。歐麥爾二世逝世後,後繼的哈裡發又重新實行哈賈吉法令,以致引起全國,特別是波斯和中亞的騷動,終於導致倭馬亞王朝的滅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