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兩河流域歷史時代。始於伊新-拉爾沙時期(約西元前2017~前1763),至古巴比倫第一王朝(約西元前1894~前1595)結束。西元前16世紀初,為赫梯人所滅。統治者為阿摩利人。這一時代大奴隸制經濟形式瓦解,青銅工具普遍使用,生產有較大發展;在此基礎上,各城邦均制定法典;神廟地位下降;兩河流域普遍塞姆化,蘇美爾人已融合於塞姆人。

  歷史概況 西元前21世紀下半葉,埃蘭人滅烏烏爾第三王朝後,阿摩利人由西北乘虛而入,在蘇美爾建立伊新和拉爾沙兩個國傢,其創立者均為阿摩利人的氏族酋長。伊新和拉爾沙對峙達200餘年。公元前19世紀初,阿摩利人的阿姆納努姆部落在巴比倫擺脫伊新的控制,其首領蘇木阿佈建立巴比倫第一王朝。此時兩河流域的主要城邦國傢為亞述、馬裡、埃蘭等。巴比倫建立之初尚較弱小,但由於其位於兩河流域商路的樞紐地區,境內水源豐富,土地肥沃,政治和經濟力量不斷增強。第6代國王漢穆拉比在位時期(約公元前1792~前1750),先後征服伊新、烏魯克、拉爾沙等國,並占據亞述南部,建立起從波斯灣至地中海沿岸的中央集權制奴隸制帝國,自稱“世界四方之王”。但漢穆拉比的統治並不鞏固,其繼承者薩姆蘇伊盧納在位時,兩河流域南部發生起義,內部也發生反債務奴役鬥爭,這導致瞭巴比倫第一王朝的衰微。公元前1595年,赫梯統治者穆爾西裡斯一世最後將其滅亡。

  政治制度 古巴比倫時代各城邦的政治制度與蘇美爾-阿卡德時代及烏爾第三王朝(見烏爾)不同。漢穆拉比統一後,建立中央集權的專制制度。國王獨攬政治、軍事、外交、司法和宗教等權力,直接任命中央和地方官吏。大行政區設總督,在較大城市中任命被稱為“沙卡那庫”的官員,小城市任命被稱為“拉比亞努姆”的官員治理。有些城市(如西帕爾等)獲得一定自治權,城市商人監督從富裕商人傢族中選出,任期1年,負責稅收、運河開鑿、城墻修築、公共倉庫和碼頭的管理等。漢穆拉比的對內政策基本是伊新-拉爾沙時期城邦政策的繼續。統一過程中,漢穆拉比外交政策的基本方針是遠交近攻,靈活變動結盟關系,為統一兩河流域總目標服務。

  階級關系與土地制度 古巴比倫社會分為三個等級:①阿維魯,為全權自由民,上層是統治階級,下層多是納稅、服兵役和徭役的自耕農和士兵。②穆什欽努,為依附於王室土地的無權自由民,古巴比倫時代還存在其他類似穆什欽努的依附階層。③瓦爾都(男奴)和阿姆圖(女奴)是奴隸階級。

  古巴比倫時代土地制度較為復雜。漢穆拉比時期王室占有的土地分為三類:“供養(維持)宮廷之田”;以供職為條件所授份地;以納賦稅(納貢)為條件所授份地。以供職為條件領有份地者包括士兵、官吏、塔木卡(商業代理人、高利貸者)等。士兵列都、巴依魯以服軍役而領有王室份地。其份地可由其成年兒子繼承,但仍以服軍役為條件;拒絕或雇人代其服軍役者處死刑。大部分王室土地是以納賦稅(納貢)為條件的份地,領有此類份地者被稱為“納貢人”,受王室的剝削和控制,其份地亦不得買賣、抵押或傳於女繼承人。除王室土地外,古巴比倫社會還存在神廟土地、城市土地及私人土地。漢穆拉比法典和考古發現的契約文書及其他文獻材料證明:私有土地占相當數量,土地租佃和雇傭關系已普遍流行。地租一般是收成的1/2或1/3。果園、菜園的地租為收成的2/3。土地價值隨灌溉用水的供應情況而異,有的供應灌溉用水的園圃地租高達收成的3/4。高利貸業甚為活躍,神廟和酒店同時經營高利貸業。高利貸業的活躍促進債務奴役制的發展。債奴被稱為基薩圖。在傢庭和婚姻關系方面,還保存父權和夫權的傢長制殘餘。父傢長可將其妻或子女賣為奴隸或使之變為債奴,子女須為其父傢長殺害的他人子女抵命。債務奴役制的發展導致債務人的反抗。漢穆拉比之後即爆發瞭反債務奴役的鬥爭,導致國王發表解負令。這也是古巴比倫滅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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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R. Driver, J. C. Millers ,The Babylonian Laws,Oxford University Press, London,1956.

 《世界上古史綱》編寫組:《世界上古史綱》,人民出版社,北京,1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