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4年5月1日公佈,由袁世凱一手操縱的“約法會議”所制定,具有憲法性質。又稱“新約法”,以示區別於《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該法分十章六十八條。以確認袁世凱專制獨裁制度為基本特徵,取消瞭國會制。它雖然規定“中華民國由中華人民組織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但在關於人民權利的各項規定中,都附加瞭“於法律範圍內”的限制條件。而法律的制訂,人民是無權過問的,實際上否定瞭主權在民的原則。雖在條文上也保留瞭人民享有言論、結社等項自由權利,事實上卻被剝奪殆盡。這個約法法修改瞭《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內閣制原則,把總統的權力提高到如同封建皇帝一樣。規定“大總統為國傢元首,總攬統治權”,“行政以大總統為首長,置國務卿一人贊襄之”。大總統有權制定官制、官規、任免文武職官、宣戰、媾和,“發佈與法律有同等效力之教令”等。同時,否定“三權分立”原則,把制憲大權集中於大總統。參議院的職能改為“應大總統之咨詢,審議重要政務”。憲法草案經參議院審定後,“由大總統提出,於國民會議決定之”。“國民會議由大總統召集並解散之”。另外,這個約法對民權嚴加抑制。雖規定瞭立法院的組成和職權,但對選舉人和被選舉人都有嚴格的限制,而且始終沒有設立,另搞一個參政院代行職權。袁世凱企圖利用這個約法,把個人獨裁以法律形式加以肯定,為復辟封建帝制作準備,但遭到全國人民的堅決反對。《中華民國約法》隨著袁世凱的垮臺而被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