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漢時政府向成年人徵收的人頭稅。創於商鞅。這種作為軍賦徵收的人頭稅,在秦時或稱口賦。漢四年(前203)漢高祖劉邦下令,確定民年十五以上到五十六歲出賦錢,每人一百二十錢為一算,是為算賦(東漢時也稱口算),從此成為定制。

  漢代每年八月進行戶口調查,稱作“案比”,即於此時徵收算賦,因此稱“八月算人”。算賦是漢政府財政收入中的一個主要項目,歸大農經管,“為治庫兵(兵器)車馬”,仍是軍賦性質。元帝時貢禹上書主張把算賦起納年歲從十五五推遲到二十歲,但未被采納。算賦一律用貨幣繳納,除昭帝時因谷價過賤傷農,有兩次特詔暫用菽粟代錢外,幾乎沒有例外。算賦數額偶然有因特殊情況而減輕的,如文帝時曾減到四十錢,宣帝甘露二年(前52)曾暫減民算三十錢(收九十錢),成帝建始二年(前31)每人暫減四十錢(收八十錢)。算賦也有因各種原因而蠲免的,如武帝元封元年(前110)令巡行所經郡縣特詔免算;宣帝地節三年(前67)令流民欲還本土者免算;武帝初即位時(前140)免民八十以上傢兩人算賦以示敬老;東漢章帝元和二年(公元85)免產子之傢三年算賦,懷孕女子之夫一年算賦,以獎勵人口增殖;明帝永平九年(公元66)詔與徙朔方的罪犯同行之妻,若死而又無父兄的,復其母口算;章帝元和元年免無田而應募徙往他處的貧民三年算賦;安帝永初四年(110),桓帝永壽元年(155)暫免戰亂地區算賦;安帝元初元年(114)免受災的三輔地區三年口算等。另方面,算賦也有偶然增加的,靈帝時南宮著火,即曾令斂天下口四十錢供修治宮室。

西漢文景時期算賦、口賦木牘 湖北江陵鳳凰山出土

  算賦數額一般為每人一年一算。但也有幾種特殊情況。秦時曾有“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的法令。惠帝六年(前189)為鼓勵戶口增殖,提倡早婚,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未嫁五算,即算賦五倍於常人。又,《漢書·惠帝紀》六年註引《漢律》,賈人與奴婢倍算,即為瞭抑商和限制蓄奴,商人與奴婢的算賦比常人加一倍。新莽時為限制私人占有奴婢,曾令上公以下要為其占有的奴婢每口出錢三千六百,即為常人的三十倍。令下未久,新莽就告敗亡。

  算錢,還有口賦、更賦的征收貨幣,使農民不得不出售相當多的農產品來換錢交賦,從而加強瞭同市場的聯系。漢代商品經濟之所以比較活躍,賦稅的貨幣化也是其中的一個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