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刑獄之官。商代和西周初年銅器銘文和卜辭中均未見此官名。據《尚書》、《左傳》等文獻記載,在周武王、周公時,司寇已是王朝的高官。周恭王、懿王時的銅器銘文中,已可見到有關司寇的記載。

  據《左傳》和銅器銘文所記,春秋時,周王室和魯、宋、晉、齊、鄭、衛、虞等國都置有司寇之官。其職責是驅捕盜賊和據法誅戮大臣等等。宋、魯之司寇又分為大司寇和少司寇,《周禮·秋官》記,大司寇之副貳有小司寇兩人,此小司寇即宋、魯之少司寇。但宋之大司寇為六六卿之一,少司寇為六卿以外之卿官,其地位也很高,和《周禮》小司寇的情況有所不同。春秋時還有秩別較低的司寇,《左傳》提到的鄭的野司寇,就是在野鄙中掌管刑獄的官吏。楚名司寇為司敗。《論語》說陳也有司敗。陳近於楚,故官制受楚影響。

  戰國時不少國傢仍名刑官為司寇。《荀子·王制》有:“抃急禁悍,防淫除邪,戮之以五刑,使暴悍以變,奸邪不作,司寇之事也。”《史記·趙世傢》記,武靈王時公子成與李兌平公子章之亂後,公子成為相,李兌為司寇。司寇為稍低於相的高官。銅器銘文中有邦司寇。李兌所官者似為邦司寇,即主一國刑獄者,和春秋時大司寇相近。據銅器銘文和璽印材料所記,鄭、大梁、彘、安陽等都城或縣邑都有司寇。雲夢秦律中將有的刑徒稱為司寇,則是一種較為特殊的現象。春秋戰國時,有的國傢也稱刑官為士、理或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