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物價管理制度之一。指物價上漲過猛時,物價管理部門要求工商企業在對少數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服務專案提價之前提出書面申請的一種臨時性行政管理措施。

  許可權和申報品種 實行提價申報制度的商品品種和經營性服務專案,由縣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價管理部門在價格管理許可權內,根據對市場價格管理的需要決定。一般包括與消費者日常生活關係較密切的重要商品和經營性服務專案。

  申報內容 包括:①要求提價的商品(收費項目)名稱、規格、型號;②該商品的詳細成本(費用)、利潤的變化情況;③漲價原因;④商品的生產量(或進貨量)、銷售量、庫存量;⑤調價方案及調價後的利潤水平、影響金額等;⑥擬提價日期。

  申報程序 生產、經營企業要提高出廠價(收購價)、批發價、零售價或收費標準時,一般要在擬提價日期前10~15日內向所在地物價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生產企業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物價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營企業通常采取由主營公司報送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再由業務主管部門向物價管理部門申報的方式。

  申報答復 物價管理部門從收到提價申請之日起,一般在7~10日內予以答復。物價管理部門認為提價申請與價格管理需要不相適宜的,有權決定制止提價或者推遲提價日期,還可以降低提價幅度。物價管理部門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提價。

  作用 在某些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價格大幅度上漲時,采取提價申報的辦法,對於防止價格過度上漲,合理地控制價格水平,減輕消費者負擔,防止對生產刺激過度造成生產波動有一定的作用。但不宜大范圍實行或者持續時間過長。情況有變化時應及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