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五年左右時期內的經濟、社會活動進行有目標的事先協調與控制的形式。中期計畫的時限為三年、五年或七年不等,一般以五年為期。這一時限與科學技術課題從研究到應用,重要的建設或技術改造項目從設計到投入使用,國民經濟比例關係的調整及其他社會、經濟政策能顯示出成果,以及專門人才的培養等所需的時間大體相符。在這段時間裏,對各方面的發展,能夠作出合理的預見,並確定符合實際情況的全面目標,也有可能貫徹必要的措施。

  內容 中期計劃是長期計劃的具體化。它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的目標和步驟為根據,對長期計劃的各項任務,給以一定時間裡的數量要求,並規定為達到計劃要求的途徑和手段。其主要內容有:經濟增長速度和重要比例關系,財政、信貸、外匯、物資、市場、勞動力等方面的平衡,固定資產投資的規模、方向、效益,主要產品的新增生產能力,以及大中型建設項目和重要配套項目,科學技術攻關項目和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的推廣應用項目,人口出生率,城鄉居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自然資源綜合利用水平和環境保護指標,重要的經濟政策和科學技術政策及重大措施等等。

  特點 中期計劃的時限不長,不確定因素較少,可以較準確地制定計劃期間內的各項目標。中期計劃按年度分列基本指標,為年度計劃提供依據。這可以減少每年確定計劃指標的數量,有助於地方、部門和企業保持活動的均衡性和連續性。因此,中期計劃是長期計劃和短期計劃之間的中介。同長期計劃相比,中期計劃的目標更為明確、具體,指標和措施較為詳盡。每一個中期計劃,都是發展經濟和解決社會政治任務中的一個特殊階段,是計劃體系中的基本形式。

  實行計劃經濟的國傢,70年代以後普遍重視中、長期發展計劃,特別重視中期計劃的作用,並已逐步從年度計劃為主過渡到中期計劃尤其是五年計劃為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經過國民經濟的恢復時期,便編制和完成瞭1953~1957年第一個五年計劃,其後又陸續提出並執行瞭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個五年計劃。第六個五年計劃(1981~1985)於1985年完成。接著於1986年開始執行第七個五年計劃(1986~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