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管理體制的一種形式。指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為滿足各級支出需要而按稅種特點劃分各自收入和管理許可權,收支掛鉤的分級管理財政體制。

  概念的由來 收入劃分方式是財政管理體制的一個重要內容。在現代世界各國財政管理體制中,各級政府的收入劃分方式,存在兩種不同類型:①主要按國營企事業單位的行政隸屬關係劃分各級財政收入來源,即中央級的企事業單位收入歸中央,地方級的企事業單位收入歸地方;;②各級政府對企業不作區分,僅根據稅種特點劃分財政收入來源。兩種收入劃分方式相比,按企事業單位的行政隸屬關系劃分收入的作法,在實際中容易造成各級政府隻關心本級企事業單位的管理和監督,而對其他企事業單位的管理監督缺少積極性,往往導致財政收入不同程度的流失,甚至助長地區封鎖,劃地為牢,本級政府的財政支出也缺乏穩定的收入來源保證。為瞭克服這種弊病,中國在經濟體制改革中研究探討瞭一些國傢在財政收入劃分上的作法,並將其歸納為分稅制,以區別於按行政隸屬關系劃分各級財政收入的作法。隨著理論研究的深入,又逐步將一些國傢中央與地方各自具有獨立的稅收立法和征管體系,各級財政權責明確,互不幹預的分級財政體制的特點也視為分稅制的特征,使分稅制概念的內涵得到進一步充實。

  分稅制的特點 就實行分稅制國傢看,一般具有以下特點:①各級政府的事權和支出范圍劃分較明確。財政的集權與分權視政體而定,聯邦制國傢一般實行地方分權制,單一制國傢一般實行中央集權制。盡管集權和分權的程度、方法和形式有所不同,但其共同特點是中央與地方的職權劃分互不幹預,支出范圍比較明確。中央政府一般負責國防、外交、社會福利、大型公共工程、農業補貼、對地方補助等支出。地方政府一般負責維持地方社會治安、發展地區文化教育、興辦地方公共服務事業以及本地區范圍內的對外交往等支出。②中央與地方具有相互獨立的稅收體系,包括獨立的稅收征管機構、稅收管理權限和穩定的收入體系。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一般都有各自的稅務機構,分別組織各自的稅收,互不幹預。在稅收管理權限上,盡管各國地方稅收管理權的大小有所不同,但都具有根據實際需要開征某些地方稅種,調整地方稅率和減免地方稅收的權力。雖然大部分國傢在稅種劃分上有交叉,但交叉的比重不大,且交叉部分稅收的變動需要經過法律程序的批準,使稅收劃分比較明確,具有一定的穩定性。按稅種特點劃分財政收入,形成瞭各級政府相對穩定的收入體系。③在稅收劃分上,凡是對國民經濟有重大影響或有利於中央宏觀調控的稅種劃歸中央,且長期保持穩定。中央通過對地方財政補助的形式調節地區之間的差別。

  分稅的形式 主要有劃分稅種和共享稅源兩種。劃分稅種是將某些稅種明確地劃歸各級財政作為收入來源,如英國將關稅、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資本利得稅、消費稅、增值稅、遺產稅、印花稅劃為中央財政收入,而將人頭稅、財產稅劃為地方各級財政收入。共享稅源是對某些稅種實行各級政府共享的辦法。共享的形式有以下幾種:①附加式,即中央征正稅,地方在正稅基礎上附加地方稅,例如日本地方政府(都道府縣和市町村)的法人居民稅,就是在中央政府法人稅的基礎上附加的;②返還式,即有些稅種由中央代替地方政府征收,然後返還給地方,例如美國1972年曾規定由聯邦國內稅局代替議定的州征管個人所得稅;③比例分成式,即有些稅種由中央統一征收,並按固定比例在各級政府之間進行分配,例如日本的地方交付稅就是中央依法規定將國稅中的所得稅、法人稅和酒稅的32%交付給地方;④分率征收式,即各級政府對同一稅種按不同稅率分征,例如美國聯邦和州政府都分別征銷售稅,但其稅率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