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關於改革與集中統一管理檔案工作的法令》的通稱,因列寧親自主持制定並簽發而得名。1918年6月1日公佈。共12條。主要內容: ①宣佈"自本法令公佈之日起,以前所頒佈的關於俄國檔案工作的一切法令和決定即行廢止","所有作為主管機關的政府機關檔案館一律撤銷"。②建立統一的國傢檔案全宗。十月革命前承辦完畢的所有案卷和來往文書,一切私人銀行、工廠企業、團體的檔案,革命後建立的蘇維埃政權機關的案卷和來往文書在規定的機關留存期滿後均納入其中,屬國有財產。③成立檔案管管理總局,統一掌管國傢檔案全宗和全國檔案事務,制定統一的檔案工作制度。④確立集中統一管理原則,提出制定國傢檔案全宗的查用制度及現行檔案在各機關的保管期限,規定一切政府機關未經檔案管理總局的書面批準,無權銷毀任何檔案文件。違者依法制裁。⑤規定檔案管理總局的隸屬關系、經費來源和組織條例。

  該法令不僅是蘇俄檔案改革的綱領性文件,而且是蘇聯檔案事業建設的基本法律依據。它確立的社會主義國傢檔案建設的各項原則,在世界各國產生瞭深遠影響。中國曾翻譯介紹該法令。(見彩圖)

1649年俄國國民會議法典 蘇聯中央國傢古代文獻檔案館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