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政府機關負責編輯印製的,並通過各種管道發送或出售的文字、圖片、以及磁帶、軟體等。是政府用以發佈政令和體現其思想、意志、行為的物質載體,同時也是政府的思想、意志、行為產生社會效應的主要傳播媒介。

  政府出版物如同一般出版物可視可聽,按其形式主要可分為3類:① 政府頒佈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條例等;②政府的公文;③政府的機關報紙、刊物及其他宣傳、資訊資料。政府出版物多數屬非出售品,僅極少數作為商品進入不同範圍的社會市場。不不作為商品進入社會市場的政府出版物,一般由政府機關根據內容的不同,對其印數和發送范圍做出不同程度的規定;屬於政府機密的出版物,一般都有明確的發送對象。

  政府出版特的生產程序大致有兩種:一種指第一類即法律、法令、法規、條例等,有嚴格的程序;另一種指公文、報刊、信息資料等,一般由政府有關部門起草,政府行政長官審核簽發後印制,或指定專人編寫送有關負責人簽發後印制而成。政府出版物的生產費用主要從政府的行政事業經費中開支。

  政府出版物的作用和影響覆蓋全社會。它的直接作用表現為:①保證和維護政府機構工作的正常運轉;②指揮和協調政府所轄系統、部門、單位的工作;③傳播和溝通政府內部與外部、各級政府之間、各國政府之間的信息。它的間接作用主要表現為通過政府所轄的系統、部門、單位對社會發生影響。

  政府出版物的版權歸政府所有,它的權益受版權法保護。政府出版物受國傢保密制度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