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事實的提供者。在新聞工作中有兩種含義:①指新聞稿的來源;②指新聞所依據的事實來源和新聞轉發來源。

  新聞稿的來源有通訊社采寫或轉發的電訊,報社、廣播電臺、電視臺記者采寫的新聞,通訊員、讀者投寄的稿件。新聞稿的來源要在新聞的開頭或末尾的署名中交待清楚。獲得新聞事實的途徑,有他人口頭或書面提供的,有獲得者目睹的。對新聞事實的來源,有的在新聞中作明確交待;有的為防止洩密、打擊報復或應事實提供者的要求,作間接交待,或不作交待。。對於保守新聞出處的秘密,有些國傢用法律形式作出規定;有些國傢靠新聞界內部制訂的記者信條、新聞道德規約予以約束。中國保障人民反映情況的權利,不允許對反映情況的公民進行打擊報復。

  新聞工作者在采訪、寫作時,必須弄清每一個事實的來源及其真相,避免失實。交待新聞來源,可以使讀者、聽眾、觀眾判斷新聞的可靠程度,是取得受眾信任的重要條件這一,也有助於受眾對新聞機構的監督,避免記者、編輯道聽途說和主觀臆斷,以維護新聞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