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或大的圖書批發機構,向零售書店提供銷售的圖書,可不立即付款而按實際銷售數定期結算的一種購銷形式。寄銷辦法在20世紀初便已出現。1900年“大日本實業會”開始推行寄銷制。最初由出版社通過批發公司發給書店一二冊書作樣本寄銷,如果有讀者訂購或者書店認為好銷,就向批發公司添進。由於圖書品種不斷增多,書店雖然根據樣本添貨,仍有積壓,不敢大膽添貨,難以擴大銷售。1910年,”日本雄辯會”實行退貨不受限制,出版社一方面將大量書籍委託書店寄銷,一方面做好宣傳推廣工作作,使寄銷圖書的銷售數量大大增長。這種改進後的寄銷辦法,被視為“日本出版販賣業的一大特色,是出版業高度發展的原動力”。歐洲各國也相繼推行寄銷制。在法國,圖書的印數由出版社決定,出版社與零售書店之間,基本上實行試銷、賒銷加寄銷的混合體制,出版社與許多零售書店訂有基數發貨合同,每出新書,由出版社按分類的基數主動發貨。零售書店收到書後,3個月內付款──等於賒銷。到一定期限(最長為一年)未賣完的可以退貨──類似寄銷。聯邦德國的寄銷制是書店在發書後1個月付款。英國的寄銷制是,一般圖書3~6個月清理帳務,帳務清理中可將未賣出的書列入退貨單。

  中國以前也曾實行過圖書寄銷。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951年初,人民出版社與新華書店總店圖書產銷合同中,曾有訂貨和寄售兩種方式,以訂貨為主,寄售為輔,寄售書如有未能銷出者,先降低定價銷售,然後由出版社收退。後來由於種種原因,寄售制沒有推行。1982年推行圖書發行體制改革,重新提出寄銷問題。1986年,國傢出版局制定的《關於推行圖書多種購銷形式的試行方案》對圖書寄銷又作瞭新的規定。即實行寄銷的圖書,由出版社負責總發行,出版社可以委托第3方批發。

  寄銷的形式可分征訂寄銷和分配寄銷兩種。征訂寄銷是各地零售書店根據發貨店編印的征訂目錄提出寄銷的訂貨數。分配寄銷是發貨店或者出版社和發貨店根據圖書的內容主動分配給零售書店寄銷。按經濟負擔來說,有聯合寄銷和單方寄銷:聯合寄銷,即出版社和發貨店按事先達成協議的比例,共同負擔經濟損失;單方寄銷,凡由發貨店決定寄銷的,由發貨店負擔;由出版社決定寄銷的,由出版社負擔。書款的結算,一般在發書後2個月付款,零售書店未賣掉的書,可在半年到一年的時間內向出版社退貨。

  實行寄銷,出版物的印數按照出版社的意圖自行決定,並可較為普遍地發到零售書店,直接和讀者見面,便於擴大銷路。出版社對它的寄銷書銷售情況將給予更多的關註,而零售書店因不承擔經濟風險,能大膽進貨。寄銷的弊病是退貨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