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分三級審稿的制度,簡稱三審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社圖書編輯出版的一項工作制度。早在1952年10月由國傢出版領導機關明文公佈實行。三審制具體內容是每一書稿(包括著作稿和翻譯稿)從採用到印製成書,應經下列基本程式:一切採用的書稿均應實行編輯初審、編輯室主任復審、總編輯終審。擔任初審的編輯,一般就是書稿的責任編輯。經過長期的實踐,三審制有所發展,即助理編輯也可擔任初審,而某些重要的書稿可以由比較多的人(包括約請社外專傢)審讀,討論決定。某些書稿,則可以按按照具體情況省去一些工序。對此,國傢出版局在1980年1月頌發的《出版社工作暫行條例》中,既重申瞭三級審稿制度,又作瞭相應的規定。1986年實行編輯職務聘任制後,副編審、編審可以分別擔任復審、終審工作,發稿權在總編輯。三審制有利於發揮各級編輯的集體智慧,是對科學文化精神產品的嚴肅負責態度;同時對各級審稿有不同的要求與職責規定,有利於書稿質量的提高。80年代初中國出版界在關於建立編輯學的學術討論中,也有個別論文主張取消三審制。